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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数据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公共数据资产管理的试行意见
发文文号: 杭财资[2024]19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2-26
实施时间: 2025-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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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各区、县(市)财政局、数据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我市公共数据资产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号)等规定,现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确保安全与合规利用相结合,权利分置与赋能增值相结合,分类分级与平等保护相结合,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创新方式和试点先行相结合,推进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为赋能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升级,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数据资产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和规范公共数据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推进公共数据资产登记和入表,探索公共数据资产应用机制,促进公共数据资产高质量供给,构建公共数据资产收益收缴机制,不断提升和丰富公共数据资产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推进公共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以及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
  二、主要任务
  (三)明确公共数据资产范围。本意见中的公共数据资产,指的是市区两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经依法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其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公共数据资源。
  (四)推进公共数据资产登记和入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结合《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等有关数据目录工作要求,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要求,组织梳理统计本系统、本行业符合数据资产范围和确认要求的公共数据资产目录清单。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配套建立公共数据资产卡片,明确公共数据资产基本信息、权利信息、使用信息、管理信息等。逐步将公共数据资产信息登记至资产卡片,应登尽登,暂不具备确认登记条件的可先纳入资产备查簿。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统一的相关会计制度,对公共数据资产进行相关会计处理,逐步推进资产账与财务账账账相符,实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有机结合。
  (五)加强公共数据资产使用管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明确管理责任,推进公共数据资产安全有效使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规定,做好公共数据资产加工处理工作,提高公共数据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数据采集加工周期和安全等级等实际情况及要求,对公共数据资产定期更新维护。在确保公共安全和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公共数据资产开放共享,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资产价值。
  (六)推动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在保障安全、可追溯的前提下,推动依法依规对公共数据资产进行开发利用。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基础研究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科学研究、产业发展、行业自治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有偿使用。探索开展公共数据资产权益在特定领域和经营主体范围内入股、质押等,助力公共数据资产多元化价值流通。
  (七)探索构建公共数据资产收益收缴机制。探索开展公共数据资产政府指导定价或评估、拍卖竞价等多元化市场评价方式,厘清各相关主体对公共数据资产的实际贡献和投入占比,支持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各环节的投入有相应回报。根据“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和处置公共数据资产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后按国家规定上交。
  (八)加强公共数据资产安全和监督管理。按照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加强对公共数据资源生产、加工使用、产品经营等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采取适当安全防护技术措施,规范实施资产评估,严防虚增公共数据资产价值,落实安全审查、风险评估、资产评估、监测预警等管理机制。依法依规予以保密的数据资产不予开放。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确保数据资产安全完整。
  (九)稳步纳入国有资产报告。有关国有企业应当将所持有或控制的公共数据资产逐步纳入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所持有或控制的公共数据资产逐步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
  三、组织实施
  (十)提高站位。全市各有关单位应当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产管理体系,促进公共数据资产的利用与流通,释放数据潜能,更好的推动单位业务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的提升,助力打造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城市范例,重塑“全国数字经济第一城”。
  (十一)加强组织。建立推进公共数据资产管理的工作机制,财政局和数据局应当协同国资委、发改委、网信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公共数据资产管理。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共数据资产管理制度,细化公共数据资产管理要求,全面梳理、汇聚治理本单位的公共数据资源,落实本单位数据资产管理职责。
  (十二)鼓励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在公共数据资产管理领域就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事项先行先试,结合已出台的文件制度,探索开展公共数据资产确权登记、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收益分配等工作。在市场需求大、数据资源多的行业和领域,拓展应用场景,鼓励经营主体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提供服务,因地制宜探索公共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有效路径。加大对优秀项目、应用场景、典型案例的宣介力度,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资产价值释放。
  国家、省对公共数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2025年2月1日开始施行。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数据资源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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