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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5-1-3
实施时间: 2025-1-3
法规类型: 涉外管理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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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活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财政部制定了《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现转发你们,请按照要求执行。
  一、登记备案要求
  (一)境外会计组织拟设代表机构业务活动仅限于北京市的(以下简称境外会计组织),应当经过北京市财政局同意,并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
  2.境外会计组织基本情况说明;
  3.境外会计组织办理设立代表机构登记授权书;
  4.境外会计组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5.境外会计组织章程;
  6.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及简历。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境外会计组织提交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核,自收齐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出具业务主管单位意见,以纸质邮件形式回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将及时告知。
  (二)境外会计组织代表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首席代表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需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参照设立时相关规定,向北京市财政局提交变动申请材料。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境外会计组织提交的变动材料进行审核,自收齐全部变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起,出具业务主管单位意见,以纸质邮件形式回复。
  (三)境外会计组织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需将上述所需材料按照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要求公证、认证,所文件材料为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将有关材料纸质版通过EMS邮政快递邮寄至北京市财政局(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院,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收,联系电话:55592327),同时提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境外会计组织应当自北京市财政局同意设立或变更代表机构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公安局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设立或变更代表机构登记。应当自北京市公安局登记管理部门作出准予登记或变更决定,发放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新证书后5日内,将证书复印件通过EMS邮政快递邮寄至北京市财政局(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院,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收,联系电话:55592327)。
  二、日常管理规范
  (一)境外会计组织在京代表机构应以登记的名称,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在北京市内开展活动。
  (二)境外会计组织自取得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20日内,其代表机构应当向北京市财政局报送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当年的年度活动计划,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下一年度活动计划。年度活动计划应当详细说明拟开展活动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预计使用经费等内容。必要时应提交年度活动计划说明函。
  (三)北京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境外会计组织在京代表机构年度活动计划2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境外会计组织在京代表机构应当自北京市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北京市公安局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年度活动计划备案。逾期未备案的,应重新向北京市财政局提交年度活动计划并说明逾期原因。
  (四)特殊情况下,境外会计组织在京代表机构需要调整年度活动计划的,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活动计划报送北京市财政局,经过审核同意后,向北京市公安局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五)境外会计组织在京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北京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不仅限于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等内容。其中:境外会计组织在京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聘用工作人员因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将聘用信息报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备案;应当执行中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北京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境外会计组织在京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2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境外会计组织在京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北京市公安局登记管理部门报送出具审核意见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三、其他要求
  (一)境外会计组织在京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北京市财政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境外会计组织应予以配合。涉及其他部门管理领域的,北京市财政局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本通知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蕊;咨询电话:55592327)
  北京市财政局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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