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12-31
实施时间: 2025-2-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1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税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个人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住房拍卖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我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和个人以拍卖方式取得住房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具体为: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税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个人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住房拍卖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的规定执行。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个人住房转让 浙嘉地税政[200 2006/8/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 川地税发[2006] 2006/8/23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京财税[2009]44 2009/1/1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2006/8/1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 宁地税发[2006] 2006/8/2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 青财税[2006]94 2007/1/1
北京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京财税[2010]91 2010/1/18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 吉地税发[2006] 2006/8/8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