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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1189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24]13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4-24
实施时间: 2024-4-24
法规类型: 消费税 环境保护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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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张帆委员:
  《关于推行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的提案》(20241189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已出台惠及推行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积极贯彻落实低挥发性有机物的相关税收政策
  (一)消费税方面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二)环境保护税方面
  环境保护税针对排放的污染物征收。对于使用低VOC原辅材料生产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低标排放税收优惠政策,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
  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继续积极贯彻落消费税、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将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并适时向税务总局反映您所提涉税建议,如有最新税收政策出台,也将积极予以贯彻落实。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积极促进我省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系人:李陈旋
  联系电话:0591-63118197,18650479420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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