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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市监发[2023]34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3-12-21
实施时间: 2024-1-1
失效时间: 2028-12-31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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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逐步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湘市监法〔2023〕36号)《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湘药监发〔2022〕18号)等规定,制定《长沙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原则
  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对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除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外,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行政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准确把握适用标准
  (一)《从轻处罚清单》所列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罚款的数额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二)《减轻处罚清单》所列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应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三、有关要求
  (一)实际执法中,对于《清单》所列情形之外,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综合裁量作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反馈。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长沙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清单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1日
  长沙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清单(第一批)

序号

违法行为

减轻处罚条件

从轻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1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公司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经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

初次违法,逾期未取得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企业登记前置或者后置审批,公司登记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取得变更登记的。

逾期不登记事项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公司类型的;或者危害后果较小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2

发布虚假广告

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或浏览次数1000次以下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及时改正的。(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适用)。

广告费用不足5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或者浏览人数较少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3

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

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浏览次数1000次以下或者案涉商品经营额较少,及时改正的。

涉及1项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4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已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取证前在试营业期间,原料来源合法,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未及时续证或换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风险较小。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5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

初次违法,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6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7

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或者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或者能说明食品、食品添加剂合法来源,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8

生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需要取得许可的已取得相关许可,案涉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原料来源合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9

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的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涉案药品已在境外合法上市且风险较低的,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

主动采取改正措施;或者涉案药品风险较低的;或者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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