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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资环[2024]8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发文时间: 2024-12-10
实施时间: 2024-12-1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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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9号),以及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用于国家公园、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省林业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参与本地区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 (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等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家公园支出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
  (二)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支出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
  (三)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支出用于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修复、补偿。
  (四)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为主。具体因素选取由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保护恢复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国家公园创建、相关改革或试点等可以采取定额补助。
  第十条  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初步分配结果,根据审计和财会监督、资金使用绩效、项目储备等情况进行调节,同时可考虑财力状况适当调整。其中,对审计和财会监督发现问题、项目储备不足的市县扣减相应资金,扣减资金用于补助项目储备充足、组织实施有力的市县。到人到户资金除审计和财会监督发现问题确需扣减外,不参与其他调节。
  第十一条  国家公园支出中,对已设立的国家公园按照依规纳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的年度支出需求(90%)、国家公园面积(5%)、绩效因素(5%)等测算,其中纳入国家公园支出的相关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执行国家公园区域外同类资金测算分配方法;对已向国务院提出设立申请的国家公园候选区采取定额补助,对同一个国家公园创建定额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按照工作任务(90%)、资源因素(5%)、绩效因素(5%)测算,资源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数量及面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数、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数量、一级古树数量等因素。
  第十三条  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支出执行天然林规划规定的资金分配方法。天然林规划出台前执行原测算分配方法。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支出资金使用应确保按规定兜牢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基本民生底线。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五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项目储备,负责本地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入库。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其中:国家公园项目应根据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国家林草局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纳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
  第十六条  接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接到省级分配下达的资金后,应当及时分解下达。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国家公园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中央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于每年2月15日前,结合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国家公园总体规划、项目库入库情况和本省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等,确定年度重点任务,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接到中央下达的绩效目标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及时分解下达市县,市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接到后及时进行分解落实。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开展绩效自评,并对自评结果真实性负责。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
  第二十三条  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
  (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六)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中央对地方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工作,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场管护和抚育等业务。
  第二十七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接受财政部浙江监管局监管,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县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其他方面资金参照财资环〔2024〕39号文件管理。省级单位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支出列入省级部门预算。
  第三十一条  市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抚育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地方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上述方面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3〕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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