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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市监发[2024]18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4-12-12
实施时间: 2024-12-20
失效时间: 2029-12-19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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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芙蓉区行政审批局、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长沙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长沙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降低市场主体创业成本,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湘市监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以一个托管机构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地址,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市场主体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为多个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市场主体,是指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创业园区,以托管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市场主体及小微企业为重点,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企业(即商务秘书公司或托管企业)的住所作为托管市场主体住所登记。
  第六条 托管机构为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和其它商务代理服务,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集群市场主体可以委托托管机构为代理人,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对其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集群市场主体可以委托托管机构代理签收法律文书,托管机构代理签收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通知集群市场主体。
  第二章 住所托管服务的申请
  第七条 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列机构可以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
  (一)从事企业代理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从事企业代理服务业务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经批准成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园区孵化器或者创客空间、创新工场、创业咖啡等新型孵化机构;
  (四)其他具备托管服务能力的机构。
  第八条 开展住所托管服务的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且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违法行为记录;
  (二)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租赁房屋作为提供托管服务住所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
  (三)具有与住所托管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工作制度、工作条件;
  (四)没有不适宜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情形。
  第九条 企业从事住所托管服务,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增加集群市场主体住所托管服务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一)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商务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申报表;
  (三)企业全体投资人共同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托管机构的义务与责任,遵守本办法及行业规程;
  (四)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其他机构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托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二)托管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文件;
  (三)托管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商务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申报表;
  (四)托管机构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托管机构的义务与责任,遵守本办法及行业规程;
  (五)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申报表、承诺书的文书样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 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商务秘书制度。商务秘书负责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服务,定期与集群市场主体联络沟通;负责与监管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商务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报表。
  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在租赁期限内无特殊原因不允许变更住所。托管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为集群市场主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托管机构应当在原住所继续为尚未变更至新住所的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集群市场主体应当在托管机构住所变更之后配合托管机构办理住所变更。
  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终止住所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通知并协助集群注册登记经营主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歇业备案。在全部集群注册登记经营主体完成相应登记后,方可终止住所托管服务。
  第三章 集群市场主体登记
  第十四条 集群市场主体凭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办理登记注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集群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册)”字样。集群市场主体办理其他许可审批及登记备案时,可以使用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证明。
  第十五条 集群市场主体应当自托管机构住所变更登记起30日内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集群市场主体与托管机构解除托管关系,应当自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市场主体:
  (一)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
  (二)从事生产加工业、旅馆业、餐饮服务业、旅行社、网吧、娱乐服务业的市场主体;
  (三)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行业的市场主体;
  (四)其他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十八条 下列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为集群市场主体:
  (一)在互联网上从事商品批发或者零售的;
  (二)在互联网上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家庭服务、搬家运输等专业服务的;
  (三)提供网上视频服务的。
  第四章 托管机构与集群市场主体的义务
  第十九条 托管机构应配合监督部门对集群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集群市场主体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市场主体信息,及时办理税务申报及其它应当办理的许可。托管机构发现集群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的,应当协助监督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不得隐瞒情况,不得阻碍执法。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应当为集群市场主体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托管机构代理集群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及其他许可、资质登记申请的结果及相关文件;
  (二)集群市场主体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上述人员联系电话及与集群市场主体约定的联系方式。
  (三)代理税务、代理记账的,应有台账及凭证;
  (四)托管机构与集群市场主体签订的托管合同;
  (五)其他应保存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不当使用集群市场主体财务数据和其他经营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托管机构应当建设本机构的门户网站,并在网站上公示集群市场主体名单及其登记注册信息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托管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集群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托管机构每季度至少应当与集群市场主体联系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集群市场主体失去联系的,应当在失去联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将失去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四条 集群市场主体应当配合、协助托管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集群市场主体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信息,并配合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遵守本办法规定及履行托管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托管义务的,监督检查部门可视情形限制、暂停、取消其托管服务资格。
  第二十六条 托管机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依法作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集群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依法进行处罚。对违反《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依法作列入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处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六章 行业自律
  第二十八条 集群注册行业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制定集群注册托管服务行业规范及集群市场主体托管业务规程,促进行业自律,提高服务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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