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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强化人社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人社字[2024]5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4-6-4
实施时间: 2024-6-4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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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强化人社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处)

  强化人社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二条措施

  为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立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民营企业稳岗扩岗。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底,按规定实施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少裁员的民营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持续推进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工作,更好发挥金融支持作用,助力民营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
  二、降低民营企业用工成本。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综合运用社保补贴、见习补贴等各项涉企就业扶持政策,持续倾斜支持民营企业吸纳就业。对就业示范效应好的民营企业,优先推荐参评山东省民营企业百强系列榜单、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最受欢迎”系列榜单。
  三、加强民营企业用工保障。加大重点民营企业用工保障力度,及时将“专精特新”、涉及重点外资项目等民营企业纳入重点企业清单,提供“一对一”“点对点”用工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面向民营企业提供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工作成效显著的优先推荐参评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
  四、加大民营企业创业扶持。整合集成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等政策,开展创业政策推介、创业知识宣讲、创业项目路演等,加强创业指导帮扶。试点建设一批山东省创业街区,设立创业赋能中心,集聚优质创业服务资源,提供全要素、便利化的创业服务。组织开展山东省创业大赛、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选树等活动,搭建展示交流、资源对接平台。
  五、加大民营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定期梳理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信息,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发挥职工培训主体作用,鼓励民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或依托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开展技术技能人才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政策。对承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建设任务的民营企业按规定给予补贴。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对符合条件的获奖选手可按照有关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六、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加大“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落实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民营企业一线职工,按照规定直接认定其相应技能等级。
  七、畅通民营企业人才评价渠道。各市要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不断完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社会化职称申报渠道,建立健全职称申报兜底机制。符合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直通车”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职称申报“举荐制”等政策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与企业相关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
  八、支持民营企业引育人才。定期征集发布民营企业引才岗位,组织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落实引才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大力引进培育博士后人才。落实博士后设站招收补助政策,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发放生活补助。支持民营企业人才申报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和泰山产业技能领军人才,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九、加大民营企业工伤保险惠企力度。实施超龄人员、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积极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工作,降低民营企业工伤事故风险。
  十、推动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发挥龙头企业作用,带动中小微企业聚集的产业链供应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十一、强化民营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深化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源头预防,以用工人数较多、劳动争议多发的民营企业为重点完善劳动争议内部协商解决机制。推动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强化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指导,加大终局裁决和仲裁调解力度,提升仲裁终结率。
  十二、优化劳动保障监察服务。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落实行政处罚法“轻微违法不处罚”规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稳定预期和公平市场环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把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建立常态化服务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深化涉企“一件事”集成改革,集中开展人社局长进企业宣讲活动,挖掘推广人社领域民营企业先进典型,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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