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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内人社发[2024]3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4-11-29
实施时间: 2024-11-2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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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税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加快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不断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意见》(内政发〔2024〕18号),现就加快企业年金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扩大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范围
  (一)推动国有企业建立覆盖全员的企业年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国有企业年金自动加入机制,自治区所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原则上都要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因经营状况不佳暂时无条件建立的,应制定加入计划,待经营条件改善后要及时建立。
  (二)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动私营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允许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为优秀员工、老员工先行建立企业年金。
  (三)促进各类园区内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创业园、孵化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管委会,可采取业务指导、集中推介、入户宣传等方式,牵头为园区内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条件的园区可探索以园区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加入的方式,建立涵盖园区内企业和员工的企业年金。建立以园区为单位的企业年金,具体可参照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执行,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加入。
  (四)建立人才年金制度。对暂不具备全员或大部分人员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年金试行办法》(附件1),优先为符合单位发展需求的人才建立人才年金。
  (五)完善企业年金制度衔接。新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为职工补建以前年度企业年金,要向当地负责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补建企业年金的情况说明且取得同意后补建,补建起始时间不早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时间。
  二、优化企业年金发展环境
  (一)精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建立企业年金民主程序、简化企业年金方案和报送材料,对于《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基本材料要求,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执行,除此以外所需的其他材料及证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实行备案承诺制的范围。在集合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中,大力推行简易程序范本(附件2),对于按该范本申报的,实行一窗受理、限时办结。在办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时,不再要求备案单位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由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对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内部协助核查函(附件3)查询,经办机构应在收到协查函的2个工作日内给予复函并提供备案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附件4)。
  (二)加快企业年金数字化建设。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建立企业年金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打破企业年金数据壁垒、连通“信息孤岛”。由企业年金服务机构将已参加企业年金单位相关数据录入全区统一的信息系统并实时更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做好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的相关数据比对,并将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名册定期推送各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和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企业年金服务机构扩大制度覆盖范围提供数据支撑。
  三、强化企业年金宣传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年金政策宣传活动,通过宣传画、公示牌、宣传栏、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信平台等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企业和职工对年金有更深的理解和认识。对规模相对较大的企业要主动对接并进行一对一的政策宣传,充分了解企业意愿,引导和鼓励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立企业年金。要组织企业召开年金推介会议,介绍企业年金的主要政策规定、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流程、相关税收政策,邀请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介绍经验,不断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年金试行办法
  2.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简易程序范本
  3.关于协助核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的函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样式)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年金试行办法.docx    
附件2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简易程序范本.docx    
附件3关于协助核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的函.docx    
附件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样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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