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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5年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4-12-13
实施时间: 2024-12-1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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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202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5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2024年第1号)要求,自2024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为稳妥有序开展我省2025年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保险等险种的各类用人单位,应为需要缴纳上述险种的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工资。
  二、申报时限
  2025年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时限为1月1日至1月31日(青岛市统发备案机关事业单位申报时限另行通知)。
  三、申报口径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构成按人社部门、医保部门现有政策执行。
  (二)在职职工缴费工资以职工本人2024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申报;退休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工资申报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四、申报渠道
  山东省(不含青岛)用人单位线上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理;青岛市用人单位线上可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办理;线下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等税务窗口办理。
  五、相关提醒
  (一)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及口径如实申报,按时完成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二)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是社会保险费按月申报缴纳的前提。2025年1月31日后,已申报的本年度缴费工资原则上应保持不变。用人单位未按期申报缴费工资或缴费工资申报有误导致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法加收滞纳金。
  (三)用人单位在办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对缴费工资政策如有疑问,可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12333服务热线、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保险专席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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