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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人社发[2023]3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3-11-21
实施时间: 2023-12-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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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实施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工作,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其失业保险参保地与失业前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统筹地区不一致或失业前单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参加失业前单位所在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已建立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的同步参照办理。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用同一账户,在原有基本医疗保险专户增加生育保险险种,不再单独进行开户登记。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参保地的缴费费率确定。缴费基数按照参保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60%确定。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科目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其本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的,执行转入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政策。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
  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作,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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