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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济政发[2024]14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4-10-17
实施时间: 2024-11-17
失效时间: 2029-11-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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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促进建筑行业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推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建设功能完善、绿色宜居、健康安全的高品质建筑,不断改善城乡居住环境,提升居民居住体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提升市场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和标准研发应用,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成果转化。以城镇绿色建筑发展为重点,逐步向乡村绿色建筑延伸,推进城乡绿色建筑全面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推广绿色建筑。坚持绿色低碳理念,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建设以“碳中和”为核心的绿色城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其中政府投资建设或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公共建筑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其他投资类公共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提升建筑绿色性能。全面推广高星级(二星级及以上,下同)绿色建筑、高星级健康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等符合生态发展、节能减排及改善群众居住环境要求的高标准建筑形式。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含国有资金)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鼓励支持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与绿色建筑融合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等新技术、新工艺。(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政府投资或新立项(核准、备案)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以及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建设单位代建交付给政府或政府指定运营单位的建筑工程,应当按规定采用装配式建筑。新建住宅项目全面推行预制内隔墙板、楼梯、楼板等部件;新建公共建筑原则上采用钢结构,其中政府投资建设或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校舍、公共租赁住房、公寓(宿舍)等工程全面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方式。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占比不低于50%。(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提高建筑节能水平。大力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新建城镇居住建筑、农村社区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当按规定安装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因地制宜发展城镇分布式光伏系统。推进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和能耗监管系统建设,建立公共建筑能源系统运行调适制度,推行专业化用能管理。鼓励建筑领域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扶持建筑能源服务产业发展。(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推广绿色建材和绿色施工。鼓励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利用建筑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再生建筑材料,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制定产品推广应用措施,逐步提高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部位的利用比例。市级及以下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等部位,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建筑工程范围内的道路、地面停车场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推动政府投资工程率先采用绿色建材,其中政府投资建设或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推广采用绿色建材,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低于30%。政府投资建设或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全部采用绿色施工建造方式。(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六)打造绿色建筑产业集群。做大做强绿色建筑方案设计、绿色建材研发生产、绿色施工、绿色建筑运营管理等绿色建筑产业链条。重点培育绿色建材产业、绿色建筑环境设备制造业、绿色建造业、绿色建筑科技服务业、绿色金融、绿色建筑商贸和会展业等产业,构建完善的绿色建筑产业链网。加强绿色建筑产业、建筑工程业及房地产业联动,打造具有鲜明地区特色、较强辐射力、生态效益高的绿色建筑产业体系。(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支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绿色建材利用率。相关研发费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在满足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容积率。由主管部门确定预制外墙面积后,相关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予以落实。(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在我省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提高20%、外窗传热系数降低20%且设计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高星级要求的建设项目,不超过其地上建筑面积2%的部分不计入容积率。由主管部门确认后,相关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予以落实。(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在我省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提高20%、外窗传热系数降低20%且设计符合健康建筑评价标准中高星级要求的建设项目,不超过其地上建筑面积1%的部分不计入容积率。由主管部门确认后,相关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予以落实。(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符合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不超过其地上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容积率。由主管部门确认后,相关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予以落实。(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符合高星级绿色建筑、高星级健康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60%,且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不低于35%)设计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其预制部件部品购买资金可计入工程开发建设投入资金。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且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各拨付节点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可下调5个百分点。(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七)对高星级绿色建筑、高星级健康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的建筑单体,建设单位在合理组织分段、分项验收的前提下,应当及时提请相关部门组织核查,确保在隐蔽工程完成前达到相关标准要求。(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明确建筑垃圾排放限额标准,开展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公示。装配式建筑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时,除拆除、土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外,不予停工(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九)高星级绿色建筑、高星级健康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由林业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按照《〈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折算附属绿地面积。(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十)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设立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新型研发机构、工程实验室,加快推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关键技术、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推广,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技术产品通过省级组织的专家技术审查后,审查意见可作为工程设计、图审、施工、验收依据。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同一套型可设计多种户型供购房人选择,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作为工程施工、房产测绘依据。(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一)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下同)统筹安排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资金,重点用于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制定,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的能效提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清洁能源取暖、绿色生态城区(镇)等示范,装配式建筑项目、产业基地及区域示范,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宣传、公共信息服务等工作。(责任部门:各区县政府)
  (十二)将高星级绿色建筑、高星级健康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建设项目纳入绿色金融重点支持范围,鼓励银行和地方金融组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信贷融资成本等方式给予支持。(责任部门: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营管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莱芜监管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深化提升对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思想认识,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加快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严格过程监管。要强化建筑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对未满足规划条件及本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认定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
  (三)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和载体,利用专题培训、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宣讲解读相关政策,提高社会各界对绿色建筑的认同度,营造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6日。2021年1月25日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21〕3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
  (联系电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绿色建筑节能与科技处,51703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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