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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2024年11月热点问题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12-10
实施时间: 2024-12-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征收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2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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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征收管理

  1.如何确认企业是否是一般纳税人?
  您好,如果需要查询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一、电子税务局
  (一)企业业务登录新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在【资格信息查询】一栏中,查看本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企业业务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账户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在【资格信息查询】一栏中,查看本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公众服务】-【公众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纳税人名称进行查询。
  二、河南省税务局官网
  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网,在【首页】-【我要查询】-【公众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查询。

  2.定额发票加盖公章还是发票专用章?
  您好,定额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3.跨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是否需要申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如何办理?
  您好,省内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办理以下业务:
  一、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点击【新增报告】跳转新增报告界面,填写跨区域经营基本信息和跨区域经营合同等信息,填写完后点击【提交】,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写办理。
  二、报验
  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向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电子税务局报验路径: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点击【查询】,根据纳税识别号、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编号查询到相应数据,点击【报验登记】。跳转到报验登记页面后,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报验登记。
  三、预缴税款
  省内跨市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
  (一)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
  1.【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
  2.从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套餐入口进入预缴申报功能。
  3.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索。
  (二)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1.若为报验户且税源项目未超过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在电子税务局预缴增值税时,可将“是否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项目选择为“是”,系统将自动申报企业所得税项目部预缴。
  2.【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反馈
  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电子税务局反馈路径: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点击【查询】,下拉选择跨区域涉税项目管理编号,系统自动带出关联的“合同包含的项目名称”、“实际合同金额”、“实际经营期起”及“实际经营期止”。
  跳转至查询预缴税款信息界面,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勾-选对应预缴税款信息,点击【确认】。如需补充预缴税款信息,点击【增行】,填写征收项目、已预缴税款金额等相应数据。如需删除预缴税款信息,勾选相应数据点击【删行】。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4.逾期申报如何处理?有滞纳金吗?
  您好,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未按期申报增值税应办理逾期补申报,可以选择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补申报,也可以选择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申报,具体请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如您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首次发生“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网上渠道逾期申报按税种和办税渠道区分以下路径处理:
  一、定期定额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种:
  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未申报查询】查询企业的未申报记录,选择对应的未申报记录后点击【去申报】进行逾期申报。
  也可通过新电子税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相应的税(费)种申报功能模块,进行逾期申报。
  二、定期定额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外的个人所得税:
  (一)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补申报路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首页】-税款所属月份选择您需补报的月份,点击【综合所得申报】据实填写发送涉及到的所有报表再进行【税款计算】、【附表填写】后进行【申报表报送】,申报成功后进行扣款即可完成综合所得补申报。
  (二)经营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补申报路径: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顶部【生产经营】按钮进入申报模块,点击【预缴纳税申报】填写选择要补申报的税款所属期,进行经营所得月(季)度申报,申报完成进行扣款即可完成经营所得补申报。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业主或投资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顶部【我要办税】-【经营所得申报】,选择【申报年度】录入被投资单位信息填写补申报的【税款所属期止】可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表)补申报申报。

  5.新设立企业需要进行财务制度备案吗?如何备案?
  您好,纳税人(含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自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路径:
  一、电子税务局
  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功能菜单。您点击功能菜单进入后,系统根据您涉税数据自动判别您办理该业务是首次办理,或非首次办理。依据不同情形具体操作如下:
  (一)如为首次办理
  1.系统自动带出部分预填信息,纳税人进行确认,对预填有误的进行修改。可以对会计制度相关信息、会计核算方法相关信息、会计核算软件信息补充完善。
  2.点击会计报表情况卡片右上角的【编辑】,可对会计报表报送情况进行选择。点击【编辑】进入填写,点击【确定】完成填写。您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该业务办理。
  3.如非首次办理
  (1)系统自动带出您当前正在使用的备案信息,您可对其进行修改。
  (2)您可对当前备案的会计制度信息、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软件信息进行修改。点击会计报表情况卡片右上角的【编辑】,可对会计报表报送情况进行修改,点击【编辑】进入修改,点击【确定】完成修改。
  (3)若您的历史备案信息即将到期,可点击左侧导航栏上方“+新增”按钮新增备案信息,有效期起默认为上条备案信息有效期止+1 日,有效期止默认9999-12-31,但您可修改。
  新增备案信息必须与历史备案信息连续,不得有重叠,不得有间隔,备案信息不得包含已申报属期,不得早于税务登记日期。
  (4)若您无历史备案信息,点击“+新增”则进入首次办理模式。
  (5)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完成本次修改。
  二、电子税务局APP
  1.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后,点击【办&查】-【综合信息】-【信息报告及变更】-【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2.系统根据纳税人涉税数据自动判别纳税人办理该业务是首次办理,或非首次办理。
  (1)如为首次办理
  1)系统自动带出部分预填信息,纳税人进行确认,对预填有误的进行修改。
  2)点击对应数据项的【选择】按钮可进入填写,点击【保存】完成填写。
  3)纳税人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该业务办理。
  (2)如为非首次办理
  1)进入功能后将展示备案列表页面,展示纳税人已备案的信息:
  2)纳税人可点击【去修改】对当前备案的会计制度信息、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软件信息进行修改:
  3)纳税人可点击对应数据项的【选择】按钮可进入填写,点击【确定】完成填写。
  4)若纳税人的历史备案信息即将到期,可点击备案列表右上角“新增”按钮新增备案信息,有效期起默认为上条备案信息有效期止+1日,有效期止默认9999-12-31,但纳税人可修改。
  新增备案信息必须与历史备案信息连续,不得有重叠,不得有间隔,备案信息不得包含已申报属期,不得早于税务登记日期。
  5)若纳税人无历史备案信息,点击备案列表中“新增”按钮则进入首次办理模式,流程详见本文中的“如首次办理模式”描述。
  6)纳税人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完成本次修改。

  二、增值税

  6.个税手续费返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您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7.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您好,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计算预缴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8.季中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如何申报增值税?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需要分情况,不同情况下申报方式不同.
  一、季中(例如2024年2月26日)申请登记并选择当月生效(2024年2月1日),已经过申报期:
  新电子税局自动把“按季”认定的增值税及其附加有效期终止到本季度末(2024年3月31日),从下季度初(2024年4月1日)起“按月”认定增值税及其附加。
  提醒:纳税人当季度生效后的月份(2024年3月)需要完成进项勾选,完成一季度(2024年1至3月)小规模申报后,再进行生效当月(2024年2月)一般纳税人申报。
  二、季中(例如2024年2月2日)申请登记并选择当月生效(2024年2月1日),还在申报期:
  方法一:新电子税局把“按季”认定的增值税及其附加有效期终止到上季度末(2023年12月31日),从本季度初(2024年1月1日)起“按月”认定增值税及其附加。
  提醒:纳税人当月(2024年2月)申报无需勾选进项发票,但在生效次月(2024年3月)需要先勾选生效当月(2024年2月)所属期进项后再进行一般纳税人申报。
  方法二:与第一条操作方法一致。
  三、季中(例如2024年2月26日)申请登记并选择次月生效(2024年3月1日):
  新电子税局自动把“按季”认定的增值税及其附加有效期终止到本季度末(2024年3月31日),从下一季度初(2024年4月1日)起“按月”认定增值税及其附加。
  提醒:纳税人下一季度第一个月(2024年4月)必须先完成上季度最后一个月(2024年3月)所属期的进项勾选,下一季度初第一个申报期(2024年4月)需要先完成上季度(2024年1至3月)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再完成上季度最后一个月(2024年3月)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四、季初(例如2024年4月5日)申请登记并选择当月生效(2024年4月1日):
  新电子税局自动把“按季”认定的增值税及其附加有效期终止到上季度末(2024年3月31日),从本季度初(2024年4月1日)起“按月”认定增值税及其附加。
  提醒:纳税人需要在生效当月(2024年4月)的申报期(2024年5月)完成上月(2024年4月)所属期的进项勾选,并在申报期(2024年5月)内完成一般纳税人申报即可。

  9.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您好,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下: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蔬菜免征增值税。
  二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以及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不包括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10.物业公司收取水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您好,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发票管理

  11.发票开具错误后如何红冲?
  您好,发票开具错误根据不同的发票类型,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纸票)
  (一)作废
  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红冲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纸票)
  (一)作废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跨月不得作废。
  (二)红冲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三、数电票
  数电票一旦开具无法作废,您如果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需开具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冲红。如出现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具有误,可完成全额红冲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具体操作步骤:购销双方其中一方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对方进入【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录入查询条件,选中对应信息确认单,点击【查看】,核实无误后点击【确认】,系统弹出提示信息,点击【确定】即可。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具体操作步骤:销售方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录入查询条件,选择对应蓝字发票,选择“开具红字发票原因”,确认无误后提交。
  四、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符合以下作废条件的,可以申请作废: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12.个人如何代开发票?
  您好,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电子税务局代开数电票路径如下:以“自然人业务”身份登录,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块,申请代开数电普票。
  电子税务局APP代开数电票路径如下: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点击【办&查】-【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块,申请代开数电普票。

  13.如何查询定额发票?
  您好,取得定额发票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发票的真伪,也可以通过“企业业务”或“自然人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发票查询】功能进行发票信息查询验证。

  14.如何申请调整发票额度?
  您好,申请提升发票额度方式有两种: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额度调整申请】。
  二、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数据概览】中的“去调整”,进入【发票额度调整申请】。
  点击【新增申请】按钮,弹出发票额度新增申请页面,填写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相关信息,上传相关附件资料后提交本次调整申请记录。提交发票额度调整申请后可查询发票额度调整审核进度,对于审核状态为“已提交”的,可以通过操作模块进行“撤销”或“下载申请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根据纳税人申请额度、经营行为等进行综合判定,采取即时办结(当日)、人工审核或实地核查等三种方式办理额度,调整最长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申请发票额度后,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界面会展示已经申请的记录,可通过审核状态查看进度。

  15.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您好,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命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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