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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医保规[2024]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4-11-8
实施时间: 2025-1-1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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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现结合实际,就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将“两类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其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确定,缴费费率与各市(州)和省本级(以下简称“各地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保持一致。其中:
  (一)灵活就业人员(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保时,可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关系应与职工基本医保关系保持一致,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二、做好生育保险待遇落实
  生育保险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两类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保基金中支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应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生育补助金。
  (一)生育医疗费。
  1.支付条件。与各地区职工基本医保保持一致。
  2.支付范围。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的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医疗费用。
  3.支付政策。与各地区单位参保职工保持一致。
  (二)生育津贴。
  1.支付条件。“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当月省内生育保险处于连续参保12个月(含)以上。
  2.支付标准。计发基数为“两类人员”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天数与各地区参保职工保持一致。
  3.支付政策。“两类人员”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其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必须处于生育保险参保有效状态,原则上在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2个月内申领。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按照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的参保身份确定,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
  4.政策衔接。本通知施行后12个月内,“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保处于连续参保超过12个月(含)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满12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两类人员”的其他生育保险待遇按各地区现行政策执行。
  三、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各地区要持续强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和保费征收,实现生育医疗费用“一站式”直接结算,简化生育津贴申请、审核、资金给付流程,做好生育保险参保和待遇核准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参保群众及时、便捷享受待遇。
  各地区要深刻认识做好生育保险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工作领导,确保工作有效落实;要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定期评估、分析、研究政策实施情况,并按全省统一部署,结合基金运行情况,适时稳步提升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要强化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及时倾听民意,回应社会关切。如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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