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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财税[2024]7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2-6
实施时间: 2024-12-1
法规类型: 水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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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水务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水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安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特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0%。
  二、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三、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贵州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详见附件)执行。
  四、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除水力发电、城镇供水企业取用水外,水资源税纳税人超计划取用水的,按照以下标准累进缴纳水资源税:
  (一)超额30%(不含30%)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照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水资源税;
  (二)超额30%(含30%)至50%(不含50%)的,超过部分按照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税;
  (三)超额50%(含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适用税额标准的5倍征收水资源税。
  对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按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税。
  六、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省、市、县三级按照7:1:2的比例分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整”要求合理核定划转基数,保持省、市、县财力格局总体不变。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七、跨地区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相关县(市、区、特区)之间的分配,按照《贵州省跨地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办法》(黔财预〔2015〕1号)明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
  八、开征水资源税后,我省停止征收水资源费。由原行政管理部门对此前水资源费预缴的负责退还、应缴的负责征收、欠缴的负责追缴。
  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其他有关配套措施,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等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能职责研究确定,相关政策由上述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他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贵州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6日

  关于贵州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解读

  10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为确保此项改革在我省顺利实施,根据《实施办法》授权及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实施。现将《通知》相关制定依据及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提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政策”“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贯彻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必须坚持节水优先、量水而行。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法,授权国务院在五年内开展水资源税试点。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为主体“多税共治”,以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助力美丽中国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分为三个阶段:一是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实施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二是2017年12月1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扩大至10个省份,分别为:河北、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三是2024年10月11日,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改革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实施办法》,决定自12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水资源费停止征收。
  二、制定依据
  《通知》的制定依据是《实施办法》中五个涉及授权事项的条款。其中,第六条为明确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第八条为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计征方式;第九条为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第十四条为确定水力发电取用水的适用税额;第十七条为决定免征或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三、相关内容
  (一)确定我省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0%。根据《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原则上按照《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确定的一级评定标准10%计算,漏损率高于10%的,按照10%核定”规定,为保持政策间的衔接统一,确定我省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确定为10%。
  (二)确定我省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我省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均采用循环供水方式,目前水资源费计征方式为按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按照国家授权要求,遵循税费平移原则,将火力发电冷却用水水资源费计征方式平移,即: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三)确定我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一是划分具体取用水类别。参照《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5〕50号)取用水类别划分标准及我省实际,在2015年水资源费取用水类别划分的基础上对我省水资源税取用水类别进一步优化。二是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确定适用税额。为平稳推进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不增加纳税人负担,支持相关产业发展,基本平移现行不同取用水类别的收费标准。三是强化调控,适当调整部分行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强化水资源税的调控作用,我们将特种行业适用税额适度提高,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强化税收调控功能。
  (四)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一是为更好落实中央“三农”工作部署要求,减轻我省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助推我省乡村振兴发展,确定对我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二是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主要是为了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公共性、公益性较为突出,为更好满足农村百姓生活用水需要,避免征收水资源税对农村百姓增加用水负担,确定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免征水资源税。
  (五)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部分从高确定税额。一是全国已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省份,均已对超计划等取用水实行差别税额,我省现行的水资源费征收规定中也对超计划(超定额)取用水行为实行差别税额,按照税费平移原则,平移我省现行对超计划(超定额)取用水的征收方式,对超计划(超定额)取用水实行差别税额。二是为强化税收刚性,充分发挥税收的反向惩罚作用,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税,进一步强化社会对水资源的保护意识。
  (六)明确我省水资源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按照此次中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分税制要求,合理划分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将水资源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明确为7:1:2。同时,明确对我省跨地区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相关县区之间的分配,按照《贵州省跨地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办法》(黔财预〔2015〕1号)明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
  (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其他有关配套措施。水资源税改革后,我省水资源费停止征收。由原行政管理部门对此前水资源费预缴的负责退还、应缴的负责征收、欠缴的负责追缴。因此,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合作机制,相关配套制度、征管措施须有序平移、科学制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等部门应根据职能职责完善后续配套措施,推进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平稳实施。
  四、施行日期
  《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与《实施办法》施行时间保持一致。

相关附件:
贵州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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