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调整2023年沈阳市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财非[2023]188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4-26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8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现对《2023年沈阳市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进行部分调整,内容如下:
  1.调整项目名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调整依据: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3.调整内容: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一是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清单中其他部分仍按《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沈财非〔2023〕100号)执行,如遇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我们将及时予以动态调整。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发展改革委
  2023年4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残疾人 甬地税一[1999] 1999/12/30
吉林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023/8/4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 2025/7/29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2年浙江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 浙财综[2013]33 2013/5/6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2024/7/9
金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关于2016年度市区残疾人 2016/5/3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 内财非税[2016] 2016/5/12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4年政府性基金目录的公告 冀财非税[2024] 2024/4/2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使用“天津市行政 津财综[2001]65 2001/9/24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大连市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的 2017/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