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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人社办[2024]88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4-10-28
实施时间: 2024-10-28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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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深化职称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激发技能技术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依据国家关于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衔接对应问题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准入类、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1、2),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适时动态调整。
  (二)国家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取得、现已停止考试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并可按规定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3)。
  (三)在对应范围内,对已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人才,全省企事业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直接聘任相应职称,无需换发我省职称证书。符合晋升高一层级职称标准条件的,可以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评审或考试。
  二、关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问题
  (一)具有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人才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医疗技术、技工院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等10个系列的职称评价。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由用人单位考核认定初级职称:
  (1)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考核认定员级职称,或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2)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3)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1)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河南省技术能手”获得者。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1)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2)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师”获得者、“世赛奖牌”获得者(含指导教练)、“国赛金牌”获得者(含指导教练)。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正高级职称:
  (1)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我省“特级技师”、“首席技师”、“世赛金银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2)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的高级技师,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
  (二)在我省从业且取得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医疗技术、技工院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等系列助理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可以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的职业技能评价。
  1.取得本专业助理级职称满1年,可申报高级工职业技能评价。
  2.取得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或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满3年,可申报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3.取得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或取得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满3年,可申报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4.取得本专业正高级职称,或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职称满4年,可申报特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三、关于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等级证书与职称衔接对应问题
  参加国家和我省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人员,可按如下要求认定、申报相应职称:
  (一)取得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
  (三)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
  四、有关要求
  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是深入推进河南人才高地建设,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专业技术人才成长、拓宽技能人才成长渠道的重要手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加强政策执行的监督指导,切实抓好政策落实。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作用,对于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要根据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根据岗位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对应相应层级择优聘任。
  以往同类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职改〔2011〕11号)文件废止。
  附件:
  1.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2.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3.国家清理规范前取得、现已停止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

相关附件:
1.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docx    
2.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docx    
3.国家清理规范前取得、现已停止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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