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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税[2024]2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发文时间: 2024-11-29
实施时间: 2024-12-1
法规类型: 水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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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授权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湖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
  我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暂定为9%。
  三、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四、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除水力发电取水、城镇公共供水外,对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超过取水计划的部分,按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水资源税。
  对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水资源税。
  六、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前预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还或追缴。
  七、水资源税收入按照省与市州、财政省直管县25:75比例分享,市州本级与非财政省直管县分享比例由市州本级研究确定。
  八、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其他有关配套措施,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及省水利厅等部门研究确定,相关政策由上述部门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期间国家有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湖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29日

  关于我省水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政策解读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4〕21号,以下简称《通知》)。
  改革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自2016年7月开始,河北、北京等10个省市陆续实施了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2024年10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发布《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并在五个方面对地方授权:一是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二是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三是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的计征方式;四是免征或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五是超过取水计划及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征收标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经对接国家部委并参考湖北、江西等周边省份做法,采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以三部门名义联合发文的形式明确国家授权事项。
  主要内容
  《通知》共9条,主要包括:
  (一)国家授权需明确事项
  第1-5条明确了水资源税分类适用税额标准、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资源税具体计征方式、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减免情形、超过取水计划及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征收标准。
  费改税前,我省执行标准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为依据。此次试点,我省按照有序转换、注重调控、平移优化的原则,确定了税额标准,总体延续了原水资源费标准。例如,公共供水取水的地表水税额标准保持在0.08元/m3、地下水税额标准保持在0.15元/m3;工业取水和生活取水并入其他行业取水后,其中地表水税额标准保持在0.1元/m3,地下水综合税费负担水平保持不变;水力发电取水税额标准保持在0.003元/千瓦时。
  (二)费改税衔接事项
  第6条明确了费改税衔接事项及执收主体。
  为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有序转换,统筹现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通知》规定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前预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还或追缴。
  (三)收入分成比例
  第7条明确水资源收入省与市州、财政省直管县按25:75比例分享,市州本级与非财政省直管县分享比例由市州本级研究确定。
  费改税前,水资源费中央与地方按1:9分享,改税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的要求,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坚持分税分享原则,保持省内资源税收入分享比例统一。《通知》规定的收入分成,已考虑让利市县,基本不影响省与市县财力总体格局。
  (四)主管部门及执行期限
  第8-9条明确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主管部门、执行期限。《通知》主要围绕中央授权事项明确我省具体适用政策,其他事项遵照《实施办法》执行。

相关附件: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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