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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金[2024]7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0-31
实施时间: 2024-10-3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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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成都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各金融监管分局,四川再担保、各融资担保机构,各银行机构: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明确各方责任
  (一)发挥纽带作用。省级再担保机构要充当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枢纽,向上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争取更多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业务份额;向下进一步扩大合作范围,将符合合作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科技创新专项担保业务纳入担保分险体系,充分调动银行机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业务的能动性。
  (二)积极对接企业。银行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和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对接符合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企业。尚未进入担保分险体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与省级再担保机构加强业务合作,完善自身风险体系建设,推动科技创新专项担保业务落地开展。
  (三)做好业务指导。各级财政、科技、经济和信息化、金融监管部门要将缓解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化沟通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强化对银行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引导信贷资源、政府性融资担保资源向科创领域倾斜。
  二、精准聚焦对象
  (一)动态建立支持企业库。省、市两级科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全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支持企业库,库内企业(统称“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需符合《通知》支持对象条件,包括由科技部门管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管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由科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共同管理的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依托“创新积分制”筛选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各部门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名单企业及时入库,且均在存续期内。
  (二)实现名单共享跟踪。政银担共享企业库名单,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按季将全省企业库名单提供给省级再担保机构,各市(州)科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及时将当地企业库名单提供给各地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并指导银行机构和合作融资担保机构精准服务名单企业,建立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台账。
  三、强化政策执行
  (一)完善担保分险比例。银行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国家融担基金分险比例从20%提高至最高不超过40%,省级再担保机构分险比例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原则上按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所承担分险比例扣减国家融担基金分险比例后的50%确定,减少市县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压力,其中,对于符合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省级政策性贷款产品,对应减少市县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池风险分担压力。
  (二)优化担保费率水平。国家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5%;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3%。鼓励省级再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担保计划业务,降低实际分险部分对应再担保费。鼓励合作融资担保机构针对不同风险水平、不同资质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逐步将对科技创新型类中小企业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除担保费外,合作融资担保机构不得以评估费、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等名义收取任何不合理费用。
  (三)适当降低担保门槛。鼓励各级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对企业发展有潜力、技术有竞争力、知识产权价值高的企业降低反担保要求,开展信用担保。适度提高入库企业的融资担保额度,省级再担保机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不超过3000万元,鼓励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将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从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
  四、加强政策协同
  强化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与“1+3”财政金融互动政策体系的协调配合,在支持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方面加力落实融资担保业务奖补政策、推动落实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在支持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方面重点落实省级政策性贷款产品分险政策。
  (一)加力落实融资担保业务奖补政策。将科技创新专项担保业务规模纳入财政金融互动政策中支持融资担保增量降费奖补方向的分配因素,对科技创新专项担保业务开展成效明显的市(州),在业务奖补资金分配中给予倾斜。
  (二)推动落实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省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给予一定风险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对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业务成效明显、风险代偿压力较大的本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风险补偿,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
  (三)重点落实省级政策性贷款产品分险政策。统筹省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实现模式、标准、管理“三统一”,对省级政策性贷款产品统一采用“政银担”模式,给予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贷款资金池分险、贷款贴息和担保费用补助支持,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进一步放大风险补偿资金池功效。
  五、抓好组织实施
  (一)开展政策宣传引导。各市(州)财政、经信、科技、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组织促进“政银担企”合作,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精准服务企业,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探索科技创新专项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联动,带动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投资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
  (二)加强数据互通共享。建立完善数据报送机制,省级再担保机构用好全国融资担保数字化平台,指导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建立科技创新专项担保业务台账,及时跟踪地方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牵头汇总全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台账(详见附件2),并按季向省级有关部门反馈业务开展情况。
  (三)持续强化绩效导向。各级财政部门将科技创新担保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适时开展检查评估,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科创业务的能动性。
  (四)不断筑牢风控防线。银行机构、合作融资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要按照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原则经营,严格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严控代偿管理,按照各自风险承担上限稳健运营。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建立或完善尽职免责和呆账核销制度,适度提高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风险容忍度。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财政厅金融与资本管理处    王欣雨    028-86667023
  科技厅成果转化处          王先进    028-86669180
  经济和信息化厅产业金融处  丁  亿    028-86265772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二处  李雪琳    028-86604322
  四川金融监管局普惠金融处  吴文成    028-61886565
  附件:
  1.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2.全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台账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技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2024年10月31日

相关附件:
附件2:全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台账.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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