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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会员继续教育学时折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会协[2024]22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4-11-21
实施时间: 2024-11-21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其他行政法规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10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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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执业及非执业会员、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
  为了加强北京地区“两师”行业会员继续教育服务力度,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经与相关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属会员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折算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现将具体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分视同方式
  协会所属会员取得的网络课程和面授(视同)课程学时经申报审核通过可折算为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注:课程时长每45分钟计为1学分)。
  二、学分申报流程
  会员申报学分前需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进行采集,未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进行信息采集的人员无法申报学时。信息采集只需采集一次,如以往年度已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可直接进行申报。
  (一)信息采集
  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http://czj.beijing.gov.cn/),进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并填写基本信息,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选择培训机构
  在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选择“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做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三)学分申报
  登录北京注协培训网(http://www.bicpaedu.com/),进入会员中心,点击“会计继续教育”-->选择年度点击“上报学分”-->选择课程点击“上报”,完成填报。

  三、申报时间
  请务必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学习及申报。
  四、注意事项
  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考试培训部  张磊
  联系电话:88221073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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