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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4年10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11-5
实施时间: 2024-11-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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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如何确定增值税销售额?
  解答: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二、纳税人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有企业所得税优惠?
  解答: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四、企业第三季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何处理?
  解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五、企业2024年购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并投入使用,是否可以在计算2025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答: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六、印花税买卖合同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解答: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合同未列明增值税税款,应按合同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七、未列明金额的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解答: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八、非新设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申报2024年第三季度印花税,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优惠?
  解答: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非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因此,非新设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2024年第三季度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依据2024年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
  九、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发生的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由夫妻双方各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解答:不可以。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只能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十、2024年企业员工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可以。2022年1月1日起,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企业等其他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主要负责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的,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十一、纳税人住房贷款已经提前还清,是否还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住房贷款如已提前还清,不能再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十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是否需要办理税务注销?
  解答:需要。纳税人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文件依据:《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8号)
  十三、纳税人取得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解答: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文件依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九号)
  十四、纳税人按年收取房屋租金,按季申报房产税,从租计征房产税时,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解答: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故,季度申报房产税时,以季度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
  十五、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大修期间是否免征房产税?
  解答: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留存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十六、企业购买办公楼后,又单独购买的地上露天停车位,是否属于房产税中“房产”定义?
  解答:不属于。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
  十七、车辆报废,已征的车船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解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由纳税人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完税凭证或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告2023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十八、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是否可以代收代缴车船税滞纳金?
  解答: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十九、纳税人是否可以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申报缴纳车船税等财产和行为税?
  解答:目前,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移动端仅支持印花税确认式申报,其他财产和行为税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申报。
  二十、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是否支持一笔税款分多次缴纳?
  解答:支持。纳税人进入税费缴纳界面后,在“实缴税额”中填写本次要缴纳的税额并缴纳,剩余部分税额会重新生成新的应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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