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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民发字[2024]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2-22
实施时间: 2024-2-22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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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根据《青岛市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等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全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引导企业坚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现将《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4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引导企业坚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根据《青岛市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补政策按照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系统申报、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实施,所需奖补资金纳入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链产业发展方向,且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最新版为准)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
  第四条  鼓励引导专精特新企业围绕工业“六基”领域、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开展数字化、绿色化、高端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集群化发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奖补标准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须在申报年度和设备投资年度均为我市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申报主体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合法合规经营,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并每年按时登录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
  3.申报主体在设备投资年度内的投资额(不含增值税的原值)达到100万元以上。设备投资年度是指申报年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设备是指申报主体已投入使用的研发、生产和检验检测设备;设备生产年限应在申报年上年度12月31日起前推3年以内,不包括二手设备、关联交易设备和政府投资项目设备,且单台设备价格(指不含增值税的原值)不低于1万元;设备需计入企业“固定资产”会计科目核算,未转入固定资产核算的设备不纳入企业设备投资额范围。
  4.申报主体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开票日期或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发日期,应符合设备投资年度时限有关要求。
  5.设备所属项目应为已建成使用的技改项目,非新建项目。申报设备在我市辖区内使用,且处于运行状态。
  第六条  奖补标准
  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补资金=企业设备投资额×奖补比例(12%),申报主体当年获得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设备投资额根据申报主体提供的符合条件的购置设备增值税发票核定。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奖补申请
  (一)市民营经济局每年发布一次年度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通知。
  (二)申报主体向注册地所在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在“青岛政策通”平台线上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在线填报“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的扫描件;
  (3)申报年上两年度从税务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导出的纳税申报表原件扫描件(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4)申报购置设备增值税发票发票联原件扫描件、“设备投资情况一览表”及付款凭证,其中,进口设备还需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扫描件;
  (5)授权书,授权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政务信息共享方式查询本企业申报设备的增值税发票认证数据和企业上年度末缴纳社保人数等相关材料;
  (6)承诺书,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7)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八条  材料审核
  (一)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在线受理申请材料,按照本细则要求对企业申报条件符合性和提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核实企业是否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并出具初审推荐意见上报市民营经济局,完成网上推荐工作。区(市)推荐上报后不得修改补充材料。
  (二)市民营经济局负责联系市税务局查询验证申请项目主体的增值税发票认证数据;负责联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申报主体的上年度末缴纳社保人数。
  (三)市民营经济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级审核。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区(市)初审意见、增值税发票验证数据和社保缴纳人数等情况,结合现场核查,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及提报申请材料真实性,并核定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新增设备投资额,查询申报企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情况,出具年度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核报告。市民营经济局复核项目是否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核实企业是否重复享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政策。
  (四)市民营经济局根据年度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核报告,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计算企业奖补金额,并将拟给予奖补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民营经济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对异议企业是否列入奖补名单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市民营经济局向市财政局提出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
  第九条  资金拨付
  (一)市财政局根据市民营经济局提出的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需求,纳入下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并按程序及时下达相关区市。
  (二)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市级清算文件及时将资金拨付企业。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条  市民营经济局负责组织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开展绩效评价。
  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申请材料的网上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对初审推荐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
  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清算文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二条  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职责积极配合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审核相关工作。第三方机构按照委托协议内容认真严谨开展审核工作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本年度项目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做好现场审核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设备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记账凭证、会计账目等原始资料;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培育库,原则上每年一季度组织开展入库培育工作。申报主体根据所在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作要求,主动提交入库培育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逐一走访入库培育企业,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和申报辅导,指导企业转型升级,并根据培育情况和申报条件择优推荐。市级根据区(市)推荐情况建立申报年度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获得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补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该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要求;第三方机构审核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工作流程,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按照“谁推荐、谁负责”原则,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强化项目初审推荐责任,精准把握政策,严格审核把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完整自然年度。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是指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利用各级财政资金,或者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主体申报年度已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补。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营经济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按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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