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10-18
实施时间: 2024-10-18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51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裁量权制度建设决策部署,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使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监〔2024〕2号)要求,结合云南实际,我厅草拟了《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4年11月1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我们。
  电子邮箱:466646016@qq.com
  联系电话:0871-63956125
  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130号云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
  邮政编码:650021
  附件:
  1.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云南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18日

  关于《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相关规定,现就《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裁量权制度建设决策部署,规范财政部门行使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使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监〔2024〕2号)要求,省财政厅制定《裁量权基准》,建立健全我省注册会计师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积极借鉴参考部分省财政厅的先进做法,结合云南实际制定。
  三、文件制定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也依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保法制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程序公正原则
  严格落实《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规定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制定出台后即向社会公开。
  (三)公平合理原则
  制定的《裁量权基准》按照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也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本着平等对待每一位行政相对人,不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的原则制定。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制定的裁量权基准充分体现执法为民服务理念,旨在方便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
  四、文件制定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处罚相关裁量权,对8类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根据何种法定依据对违法行为的认定,二是对违法行为认定后适用条件的区分,三是各种适用条件对应的处罚幅度和具体标准。
  按照财政部相关要求,裁量权基准应当充分考虑违法情形。违法情形轻微的,应当在原有处罚阶次基础上作降档处罚,或适用当前处罚阶次内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违法情形严重的,应当在原有处罚阶次基础上作升档处罚,或适用当前处罚阶次内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我们对8类违法行为又作出相应区分。其中,前6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后2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分为行政处理和从重处罚。
  五、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步骤
  适用裁量权基准予以行政处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根据违法行为的违法基本情节,确定应选择的适用条件,对标确定相应的处罚幅度,违法行为具有某一适用条件中违法情形之一的,即按照该档对应的处罚具体标准进行处罚;
  (二)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具有基准不同适用条件违法情形的,应当适用较重阶次所对应的处罚具体标准进行处罚;
  (三)处罚具体标准中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全部适用,不选择适用;
  (四)综合考虑违法行为辅助情节,如具有裁量权基准规定的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适用并确定最终的行政处罚。

相关附件: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png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发[2021]26号 2021/11/15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2014/1/9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化建设年”主题活动实施 2019/4/1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4/3/5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 深财规[2024]8号 2025/1/10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2021/3/15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 京发改规[2016] 2016/1/28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标兵 大财办监[2022] 2022/8/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 2013/5/1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2018/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