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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资[2024]3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10-14
实施时间: 2024-10-14
法规类型: 黑龙江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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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
  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通过组织开展资产盘活,加强财会监督和绩效考核,规范和加强了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等重点资产管理,但部分省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还存在房屋资产闲置、盘活不够充分等问题。为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保障事业单位高效履职和事业发展,提高房屋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的通知》《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巩固和完善资产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效能。
  (二)省财政厅应当强化和落实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综合管理职责,制定制度办法,推动闲置房屋资产盘活利用,按照规定审核批复房屋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事项,组织监督检查,完善绩效考核,推动房屋资产管理提质增效。
  (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科学统筹省政府各办公区办公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承担物业、调剂、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可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房屋资产管理制度,对闲置房屋资产在本部门内部事业单位之间统筹调剂使用,按照规定审核房屋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事项,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做好房屋资产管理工作。
  (五)事业单位承担本单位房屋资产的具体管理责任,应当明确房屋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细化本单位房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核算入账、权属登记、清查盘点等各环节管理流程,切实加强房屋资产规范化管理。
  二、优化事业单位房屋资产配置管理
  (六)优化配置方式。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要在摸清房屋资产存量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统筹规划,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房屋资产。难以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置换、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配置。
  (七)完善预算编制。事业单位租用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等、购置房屋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当从严审核把关,按程序报送省财政厅。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批复执行预算。
  (八)明确配置标准。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置房屋资产,不得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没有配置标准的,要坚持勤俭节约、讲求绩效、绿色环保的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原则上不得在有闲置或出租出借房屋资产的情况下,在同一区域内租用、购置同类房屋资产。
  三、加强事业单位房屋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
  (九)规范自用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房屋资产的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在核定面积内使用房屋资产,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落实房屋资产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使用。通过将具备条件的办公室采用大开间形式,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人员调离或退休后1个月内收回其使用的房屋资产等多种方式,提高空间使用灵活性和房屋使用效率。
  (十)严控出租投资。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的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行为。对于难以调剂利用、确需出租出借的房屋资产,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经批准出租出借的房屋资产不得转租转借。原则上不得利用房屋资产对外投资。确需利用房屋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出租收入、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或者授权专业机构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利用房屋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分红收入等,除国家另有规定或按照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外,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省级国库。
  (十一)加快盘活利用。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房屋资产在单位内部调剂利用,对于部门内无法调剂盘活的房屋资产,省财政厅加强统筹协调,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调剂,提高房屋资产使用效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可将提供餐饮、住宿、生活服务、文化服务等功能的房屋资产,按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或者授权专业机构有偿使用,探索专业化、市场化房屋资产运营管理。
  (十二)加强处置管理。事业单位处置房屋资产,应当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事业单位要依据批复文件处置房屋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省级国库。事业单位利用房屋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处置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或按照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外,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省级国库。
  (十三)落实公开机制。事业单位出租、转让、委托管理房屋资产等行为,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的,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机构等进行,确保过程公正透明。事业单位房屋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四、夯实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十四)推动权属登记。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资产权属登记,按照权属清晰、权责一致原则,登记在本单位名下。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房屋资产,深入梳理收集历史材料,积极与有关主管部门沟通,推动资产权属确认。被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占用的房屋资产,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追讨,推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十五)及时核算入账。事业单位要严格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对房屋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房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确认房屋资产价值并转入固定资产。
  (十六)强化动态监管。事业单位应当将房屋资产信息录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按照规定格式建立房屋资产信息卡,包括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租赁的房屋资产,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管理,动态更新使用管理状态,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五、提升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绩效
  (十七)建立监督机制。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抽查、巡查等监督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房屋资产管理中的违规问题。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严格落实房屋资产管理各项制度,加强房屋资产日常管理,并将房屋资产管理情况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将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按年度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依规接受监督。对闲置浪费严重,违规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房屋资产,截留房屋资产处置收入等情形,省财政厅可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通报。
  (十八)组织绩效管理。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要将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国有资产绩效管理范围,健全房屋资产基础管理,真实反映房屋资产使用效果,提高使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更好地保障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
  省直各部门要树牢过紧日子思想,依法依规强化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进一步提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能。其他制度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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