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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水利局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发文时间: 2016-9-5
实施时间: 2016-9-5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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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属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现行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将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水利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作为《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1年版)的补充规定,与《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中小型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中小型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本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水利建设工程。
  二、总体原则
  1. 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水利工程建筑及安装工程单价的计算公式不变。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人工材料价差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计入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 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做调整。
  三、费用构成
  1. 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营改增后水利工程费用构成均与现行的水利工程费用构成内容一致。
  2. 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在原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3.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基础价格编制
  1. 人工预算单价
  人工预算单价按现行标准执行,不作调整。
  2. 材料预算价格
  材料预算价格根据其组成内容,按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以不含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暂不作调整。
  主要材料预算基价为不含税价,现行基价价格不作调整。
  3. 施工用电、水、风价格
  1)施工用电价格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不做调整。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
  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不做调整。
  4. 施工机械台时费
  按调整后的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
  5. 砂石料单价
  自采砂石料单价应分解为原料开采、生产加工系统工艺流程、成品骨料运输等工序,按相应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进行计算。
  6. 混凝土、砂浆材料单价
  混凝土、砂浆材料单价按混凝土、砂浆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商品混凝土按不含税价格计算。
  五、定额
  1. 现行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定额中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其他费用不作调整。水工建筑工程细部结构指标暂不作调整。
  2. 以费率形式(%)表示的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其人工费费率不做调整,材料费费率除以1.08调整系数,机械使用费费率除以1.10调整系数,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5调整系数。其计费基数不变,仍为含增值税的相应设备费。
  3. 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
  施工机械台时费一类费用中的基本折旧费除以1.17调整系数,大修理费及经常性修理费除以1.11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暂不作调整。
  六、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
  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费率不作调整。
  七、间接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其他费用组成。其中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各类工程(除安装工程不变外)的间接费费率综合增加1.0 %。
  八、利润
  利润率不作调整。
  九、税金
  税金指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调整为11%。
  十、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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