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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快递企业“一照多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市监规[2020]1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1-10
实施时间: 2020-1-10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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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兵团各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登记便利化改革,简化快递企业登记手续,降低快递企业开办成本,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92号)和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快递企业“一照多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快递企业“一照多址”
  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登记便利化改革,简化快递企业登记手续,降低企业开办成本,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照多址”,是指企业在其法定住所或经营场所之外从事经营活动,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在其营业执照中加载多个经营场所的登记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在各县(市、区)、兵团各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快递企业。
  第三条 企业法人在其住所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或兵团各师(市)管辖区域内、法定住所之外从事经营活动,可直接向登记机关按照“一照多址”方式提交登记申请。
  企业法人在其住所所在行政区域外的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或兵团各师(市)管辖区域内多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只设一个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向登记机关按照“一照多址”方式提交登记申请。
  第四条 按照“一照多址”方式提交登记申请的企业,除依法需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其他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再适用“一照多址”方式办理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申请:
  (一)不在已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拟办理迁移登记,迁移后企业法定住所与经营场所不属同一行政区域或管辖区域的。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申请办理登记,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决定受理并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出具准予核准通知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营业执照“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项标注“一照多址企业”,并载明其他经营场所。
  第九条 企业在按照“一照多址”方式提交的登记申请中,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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