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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等关于印发《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商规[2021]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9-29
实施时间: 2021-9-29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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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等有关规定,为支持我省外资研发中心创新发展,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太原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实施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
  太原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1年9月29日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实施办法

  根据《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为支持我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格认定、复审和变更
  第一条 认定流程
  (一)申报。申报单位于申报期内向省商务厅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太原海关、省税务局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召开评审会议,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会议研究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审核意见,各部门会签后出具审核结果。
  (三)公布。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由省商务厅函告太原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并报送商务部。省商务厅在门户网站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对不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由省商务厅根据会议决定或审核意见,出具书面告知书。
  上述函告文件或书面告知书在每年10月31日前作出。
  第二条 认定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上述第一、二、三条中,有关定义如下:
  1.“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2.“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4.“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适用本办法的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申请书;
  (二)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表;
  (三)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
  (四)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外资研发中心研发费用支出明细;
  (六)外资研发中心购置设备清单及支出明细;
  (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等);
  (八)外资研发中心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函;
  (九)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认定部门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太原海关、省税务局(以下统称审核部门)负责。
  第五条 时间安排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申报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8月1日—8月30日。
  第六条 资料核实
  在审核外资研发中心资格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可到企业查阅有关资料,了解具体情况,核实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 资格复审
  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外资研发中心应于资格到期前当年8月1日—8月30日提出复审。复审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继续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未按时申请复审或未能通过复审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复审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参见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八条 变更确认
  作为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和非独立法人外资研发中心所在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情形发生后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至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会同其他审核部门审核变更后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变更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变更申报确认工作全年受理,申报时间为每月1—10日。变更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参见本办法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九条 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包括新审核通过、复审通过、变更审核通过),自生效之日起,可按有关规定向太原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免税手续,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享受外资总部型机构的资金奖励优惠支持政策。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的免税商品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经海关审核同意,可将免税进口商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审核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外资研发中心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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