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住房公积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24-10-23
实施时间: 2024-10-29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88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
  为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及配偶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可以按照本市现行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15%的首付款,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贷款额度计算等其他政策按照本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5%。
  二、职工及配偶在北京市、河北省购买自有住房,且在本市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要求职工或配偶具有所购住房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2024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4年10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编委办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 浙建金监[2012] 2012/3/7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2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2/7/1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 京房公积金发[2 2014/6/18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京房公积金发[2 2014/7/1
《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 1995/5/17
关于印发《文化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文计发[1996]98 1996/1/1
关于调整200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的 沪公积金[2002] 2002/5/22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维护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 厦国土房[2013] 2013/6/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3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3/7/1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 20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