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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云南省服务企业需求“厅局长坐诊接诉”工作方案[试行]》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7-29
实施时间: 2024-7-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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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加快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从微观层面发力,聚焦企业诉求,落实“有求必应,无事不扰”工作理念,采取“厅局长坐诊接诉”等办法,切实推动全省营商环境再上新台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设立线上线下“厅局长坐诊接诉服务专窗”(以下简称“服务专窗”),探索建立统筹协调、多方联动服务企业需求“直通车”工作模式,推动省级各厅局长与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联合“坐诊”,像医生接诊一样接待企业,面对面听取和回应企业诉求,通过回应一个诉求,推动解决一类问题、一批问题,提振企业发展信心。
  二、工作机制
  “厅局长坐诊接诉”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省工商联等部门配合,诉求涉及的省级有关部门(含中央驻滇单位)参加,共同做好企业诉求“接诊”、梳理、归类、分办、反馈、分析等全链条服务工作。
  三、工作流程
  (一)设立专窗。由省政府办公厅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设立线上“服务专窗”,同步在省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线下“服务专窗”,建立线上线下联动体系,畅通诉求反映渠道,统一受理企业政策咨询、服务需求、意见建议等事项。
  (二)发布公告。每月底在线上线下“服务专窗”同步发布次月“厅局长坐诊接诉”公告,方便企业提前查询、了解和参与。
  (三)“挂号”预约。每月头5个工作日,企业通过“服务专窗”进行“挂号”预约,填写《企业“挂号”预约信息表》,详实反映企业合理诉求。
  (四)“接诊”处理。按照“诉求受理—分类梳理—科学分办—部门响应”工作流程,每月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收集“挂号”企业诉求并分类梳理,针对性确定联合“坐诊”的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与企业对接核实工作,梳理形成当月《“厅局长坐诊接诉”服务事项清单》。
  (五)“叫号”提醒。“坐诊”部门结合企业“挂号”顺序和问题类型,于“坐诊”前3日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挂号”企业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委托指定代表人)“坐诊”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场次。
  (六)“坐诊”服务。“坐诊”部门结合“挂号”企业诉求,以“主场+专场”形式开展“厅局长坐诊接诉”服务活动,每场不少于半天。“坐诊”地点统一设在云南省政务服务中心(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199号)。
  “主场”原则上由联合“坐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开展“接诉”服务(不少于1场),分管负责同志和相关处长全程参与;根据企业诉求,开展2至3场“专场”服务,可适当“加诊”。现场能答复解决的,现场答复解决;现场不能答复解决的,明确责任单位,限期办理,并同步填写《“坐诊”服务工作记录表》。
  (七)交办回复。清单化列出企业诉求,依法依规办理,实行交办、承办、督办、销号“三办一销号”制度。对现场已协调解决的,记录好措施、方式及结果;对现场不能解决的,属单一部门职责范围事项的,需于5个工作日内明确具体经办人、完成时限和采取的工作措施,15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属多部门联办事项的,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分工并交办,2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由提出延期意见的单位作出说明并反馈情况;对诉求不合理或因各种原因难以解决的,应向“挂号”企业进行解释说明,并给予协助支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对相关诉求问题办理和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诊后评价。办结后,“挂号”企业通过“服务专窗”对“坐诊”服务情况和办理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满意度评价。
  (九)督办回访。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要根据企业反映、诊后评价等情况,适时开展回访核实、督查问效。对确需重新办理的事项,可再交有关部门办理后答复“挂号”企业。
  (十)通报报告。省发展改革委要按季度调度、评价、通报工作开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带头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周密部署、整合资源、分工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法治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企业反映诉求的权利,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非法干预、压制和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依法保障企业自愿自主评价的权利,不得强迫或干扰“挂号”企业评价行为。
  (三)强化总结提升。各“坐诊”部门要加强动态分析,深化研究共性诉求,健全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规定;要对照企业评价结果,对“坐诊”服务方式、办理标准、交办流程、反馈机制等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模式、典型案例,适时向州(市)推广。
  (四)强化宣传推广。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广泛开展相关政策、服务成效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切实提升“坐诊”实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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