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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推进存量房屋登记交易税收“一窗办理、即办即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规资[2019]131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12-30
实施时间: 2019-12-30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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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综合改革,着力提升不动产登记便民利企服务水平,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和市税务局决定共同设立综合窗口,全面推行存量房屋登记、交易和税收“一窗办理、即办即取”。
  一、工作目标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整合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窗口,设立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税收综合窗口,推行存量房屋登记、交易和税收“一窗办理、即办即取”。当事人在综合窗口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可当场领取不动产登记结果,提高办事便捷度。
  二、工作措施
  各区县要通过调整窗口设置、规范申请资料、缩短办理时限等系列措施,确保将“一窗办理、即办即取”工作落实到位。
  (一)调整窗口设置
  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设置综合窗口,同一申请人可在同一窗口一次性完成存量房屋转移登记、交易、核税、缴税、缴纳登记费和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等事宜。
  综合窗口数量,各地可在符合“一窗办理、即办即取”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对于窗口人员配置,可根据当地人员情况统筹调度,既可安排登记中心的人员,也可安排房屋交易或税务部门人员。
  (二)规范申请材料
  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税收申请材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动产登记、住房城乡建设和税务等部门需收取相同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只需向综合窗口提供1份,由各部门自行复印存档;需现场查验证照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自行复印。
  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税收的申请材料、费用标准在重庆市政府官方网站、各部门官方网站和不动产登记大厅现场进行公示。
  (三)缩减办理时限
  企业或个人在综合窗口办理的存量房屋(含住宅、非住宅)转移登记事项(含抵押与转移登记的并案业务),除以下情形外,原则上应当场办结: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公告(公示)的;2、要件不齐的;3、申请人对办理事项存在争议等。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要深刻认识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我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快转变管理理念和方式,着力提升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
  (一)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各区县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将“一窗办理、即办即取”工作纳入当地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级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加强对区县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
  (二)注重部门协调配合。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税务部门与不动产登记中心要相互配合,协同推进相关工作,实现部门深度融合。
  (三)做好内外宣传培训。该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要做好对内培训、对外宣传,及时让工作人员按照新的岗位设置要求熟练掌握相关工作内容和业务流程。要在大厅醒目位置摆放或播放新的办理流程,方便群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要借助当地主流媒体加强宣传,确保社会公众、专业机构等知晓工作推进情况。
  (四)畅通信息沟通机制。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舆情,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避免因业务流程调整带来的舆情波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
  “一窗办理、即办即取”申请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买卖合同等权属转移材料;
  4.不动产权属证书;
  5.存量房屋信息采集表;
  6.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税收减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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