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对外经贸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等关于印发陕西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商发[2024]2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6-13
实施时间: 2024-6-13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1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西安海关各部门、各单位,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地市分 行、陕西省分行杨凌营业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着力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发〔2023〕1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4〕2号)等文件精神,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陕西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西安海关   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
  2024年6月13日

  (17—20〔2024〕6号)
  陕西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着力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发〔2023〕1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4〕2号),加快培育全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队伍,更好发挥孵化带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作用,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与管理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外综服企业”)是指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通关、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代理服务企业。应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等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一)基本条件
  享有本办法各项支持措施的外综服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际在陕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
  2.为企业代为办理包括但不限于通关、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
  3.每年服务企业20家以上,西安以外市(区)申报企业每年服务企业10家以上。
  4.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含代理进出口)在7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西安以外市(区)申报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含代理进出口)在3500万以上。
  5.外汇局货物贸易企业分类等级为A类。
  6.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7.过去3年无走私、骗税、违反检验检疫和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及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材料要求
  1.陕西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请报告。
  2.陕西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表。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服务企业清单及合同(协议)。
  5.为企业进出口办理通关、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以及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6.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运行情况材料。
  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报认定与动态管理
  1.企业应按照申报材料内容要求,将申报资料装订成册报所在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省商务厅,所有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2.省商务厅定期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西安海关、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中信保陕西分公司等部门对新申报的外综服企业进行认定。对认定符合条件的新申报企业在省商务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确认为陕西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每年对已认定的外综服企业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对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取消认定资格。
  二、支持措施
  (一)提高外综服企业贸易便利化水平
  1.通关便利措施。对经认定的外综服企业,提供海关企业信用等级高级认证申报专项辅导。对已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外综服企业,优先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备案等业务手续和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优先适用海关改革创新制度,优先对外推荐注册,优先提供统计数据服务,优先受理办理预裁定申请。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比例和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抽查比例,降低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抽批比,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进出口货物实施“先放后检”,优先采用“非侵入”方式查验。实施企业信用承诺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压缩检验检疫事项审批时限,缩短提出“预约通关”申请时间。设立海关企业协调员,提供专属信用培育,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协调解决跨关区通关疑难问题。(西安海关)
  2.出口退税便利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外综服企业提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服务。外综服企业在税务机关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的,且符合《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规定,优先办理出口退(免)税,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3.资金结算便利措施。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规定的外综服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综服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支持信用好、有需求的外综服企业享受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等已出台的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措施。(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二)强化外综服企业融资服务
  对外综服企业设立特殊标识进行差异化管理,加强定点联系和对口服务,支持企业创新经营和管理模式。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制、商业可持续前提下,积极加大对外综服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试行与其业务特点相适应的融资办法,探索对通过外综服企业出口的企业试行信用贷款,逐步建立金融机构与外综服企业专业服务和网上对接机制。(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省商务厅)
  (三)鼓励外综服企业用好用足出口信用保险工具
  外综服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享受优先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纳入信保机构重点客户分级名单并提供差异化服务。信保机构加强各险种协同支持,强化全产业链一体化服务能力。支持外综服企业借助信用保险获取银行融资。逐步建立信保机构与外综服企业EDI对接,实现在线投保,简化投保流程。加强保前培训、保后服务,定期发送各类风险预警信息,为企业提供资信调查、风险保障、保单融资等配套服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省商务厅)
  (四)加大对外综服企业的各项扶持
  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综服企业建设线上服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延伸境外服务功能等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区)出台市级外综服企业认定支持办法和配套政策,加大对外综服企业的支持力度。(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三、推进机制
  (一)部门合力共推
  各有关单位密切部门协作,根据外综服企业发展特点,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制订出台扶持外综服企业具体举措办法。及时解决企业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确保促进外综服企业发展措施落到实处。
  (二)规范企业发展
  外综服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服务内容,增强服务水平,发挥推动中小微企业扩大进出口作用,推动全省对外贸易促稳提质。
  (三)强化宣传培训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推介外综服企业,拓展外综服企业与有需求企业的对接渠道。定期邀请有关部门和行业领域专家开展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提升外综服企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施办法》(陕商发〔2021〕23号)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快 浙商务联发[201 2018/12/11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4/4/1
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贸函[2017]75 2017/9/25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实 豫政办[2017]59 2017/5/2
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7/11/1
贵州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贵 黔商发[2019]12 2019/2/28
陕西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陕 陕商发[2021]23 2021/9/8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8/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