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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2024年度主承销业务执业情况市场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市协发[2024]138号
发文部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文时间: 2024-10-18
实施时间: 2024-10-18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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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主承销商:
  为高质量建设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队伍,构建动态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协会公告〔2024〕16号发布,以下简称《市场评价规则》)等规定,现就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2024年度主承销业务执业情况市场评价(以下称“日常评价”)实施方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机制
  (一)评价期。2024年1月1日-12月31日。
  (二)评价对象。日常评价对象为评价期内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一般主承销类会员。主承销类会员开展主承销业务未满一年的须参加日常评价,但不评定分档结果。
  (三)评价标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日常评价标准(2024年版)》(附件1)。
  (四)分类评价。根据主承销商机构类型和业务范围,按照全国展业银行(含外资银行)、地方展业银行、证券公司分类评价。
  (五)评价流程。交易商协会将于2025年初启动2024年度日常评价工作,主承销商根据相关要求报送日常评价材料,专业委员会审议形成评价结果,交易商协会将评价结果提交理事会审定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后,向市场发布。
  二、日常评价结果运用
  (一)结果分档
  根据《市场评价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2024年度主承销商日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档和不合格档,具体如下:
  合格档分为A、B、C、D四档,其中:全国展业银行(含外资银行)前30%为A档,后10%为C档,其余为B档;地方展业银行前20%为A档,后20%为C档,其余为B档;证券公司前30%为A档,后20%为C档,其余为B档。
  地方展业银行、证券公司类主承销商业务能力较弱、展业不积极的,划为D档。具体考察以下三方面:一是业务能力较弱,剔除余额包销后的主承销金额和主承销发行人家数同时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场后10%分位数[注1];二是业务合规性较差,受到警告及以上的自律处分;三是存在其他交易商协会认为应当划为D档的情形。
  不合格档的情形包括:一是未按要求报送日常评价材料;二是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违法违规受到交易商协会重大自律处分;三是其他业务涉及《市场评价规则》第二十二条相关情形被交易商协会暂停主承销业务资格;四是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其他交易商协会认为应当纳入的。
  (二)退出机制
  根据《市场评价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在每一评价期内,主承销类会员未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的,期满后调整为承销类会员。连续两年日常评价结果为D档或不合格档的主承销类会员,调整为专项主承销类会员或承销类会员。
  三、特色主承销商专项展示
  为进一步引导主承销商差异化发展,鼓励在重点领域发挥专长,交易商协会将对四类特色主承销商专项展示,包括:价值发现型主承销商、普惠型主承销商、开创型主承销商、开放型主承销商,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
  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日常评价标准(2024年版)
  2.特色主承销商评价标准(2024年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4年10月18日

  注:主承销金额是指承销机构作为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的金额;主承销家数是指承销机构作为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企业主体的数量;上一年度全市场后10%分位数是指所有一般主承销商分别按照评价期上一年度的剔除余额包销后的主承销金额和主承销家数从多到少排序,位于最后十分位的机构(倒数第7、8名)对应的主承销金额和主承销家数。根据2023年度数据,全市场后10%分位数的机构对应的剔除余额包销后的主承销金额和主承销家数约为25亿元、7家。

相关附件:
附件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日常评价标准(2024年版).pdf    
附件2:特色主承销商评价标准(2024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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