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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流程监管的若干措施
发文文号: 冀建房市[2021]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8-12
实施时间: 2021-8-12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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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违规建设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有效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项目立项管理
  (一)加强项目核准管理。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投资调控,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项目核准信息公布制度,及时公示核准结果信息(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严格项目核准审批,严禁不按规定程序将其他建设项目调整为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督检查力度。
  (二)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各地要严格落实项目准入制度,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有关规定,严禁为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项目核准手续,严禁房地产开发项目占用重要生态功能区,严禁以旅游休闲养老等名义占用重要生态资源、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二、规范土地供应管理
  (三)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各地要推进落实购地资金专户管理,加强购地资金审查,确保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及供应管理,严格落实“统一实施征收、统一安置补偿”要求,全面规范收储开发行为,做到净地收储,并做好土地前期开发,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商品住宅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严格落实净地出让制度,实现土地一级、二级开发彻底分离,对土地权属不清晰、未明确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完成征收补偿的土地不得实施供应。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各地应当明确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土地竞买活动。加大土地使用监管力度,加强动态巡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
  (四)加强供地信息公示。各地要加大土地出让信息公开力度,在公开土地出让公告和成交结果时,除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相关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外,还要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当地主流媒体公开发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宗地出让信息内容必须一致,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位置、出让面积、合同地价、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出让年限、项目开(竣)工时间、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和移交等信息。坚持做好住宅用地信息公开,除涉密信息外,要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并上图落位,便于公众查询。
  三、做好项目规划管理
  (五)科学确定规划条件。各地要严格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条件,明确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技术指标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规划条件一经出具,严禁擅自调整或变更。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规划设计。经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确需修改且符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修改条件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再行修改。
  (六)加强规划落实监管。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管理监管力度,对放验线、基槽开挖、基础、主体等施工环节进行全程精细化核验,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批准建设的住宅项目规划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办理规划、施工手续,并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严格依据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开展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进行整改,顶格实施处罚;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进行拆除;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且不能拆除的,一律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四、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七)加强日常动态巡查。各地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合理配备监督检查人员,在同级政府指导下构建统一的网格化巡查监管体系,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度。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负有“第一时间发现”责任,要明确巡查区域、巡查人员、巡查频率,定人员、定岗位、定职责、定时间,确保巡查工作取得实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查处,将违法建设行为解决在萌芽状态。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各种方式反映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建设问题,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
  (八)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各地各部门应当完善首查负责、案件移送和即查即纠制度,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违规建设快速制止机制。各地各部门以及乡镇(街道)依据职责分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投诉受理的新增违法建设负有首查责任。首查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首查案件应立即依法查处,对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案件;有管辖权的单位接到案件后应立即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单位。对未取得用地、规划手续或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按职责进行调查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仍承担规划监管职责的,由其及时查处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对已取得用地、规划手续但尚未取得施工许可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按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五、严格房屋销售监管
  (九)严格商品房预售把关。各地要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审批标准,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其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方可办理预售;在投资比例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可将形象进度作为许可条件,其工程建设须达到规划许可设计层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整层主体完工。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全面推广实施预告登记、探索现房销售等模式,切实保障购房人权益。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将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十)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各地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做好房价稳控工作,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不得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依法严厉打击房地产企业囤地炒地、捂盘惜售、违规预售、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在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前,严禁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严禁采取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任何方式变相销售商品房。
  六、加强房屋交付管理
  (十一)加强合同履约和质量监管。各地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约履行商品房合同交付责任,确保所交付商品住房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防范延期交房问题发生。严格落实房屋主体、配套设施及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联审联验制度,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冀建法改〔2019〕10号)要求,构建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多个主管部门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机制。
  (十二)规范相关费用缴纳。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房屋交易、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等环节信息共享,优化缴纳流程,拓宽缴纳渠道,进一步提升购房人自行缴纳税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便利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应由购房人自行缴纳的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将代收税费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商品房销售和交付的前置条件。购房人缴纳税费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需代办的,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但相应款项必须转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代收资金监管账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代收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
  (十三)明确房屋交付标准。各地要进一步规范房屋交付管理,新建商品住房必须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选定物业服务单位并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后方可进行交付。探索建立业主预验房制度。在房屋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公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付,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明确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做好售后工作。
  七、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十四)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领域日常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力度,强化信用约束监管,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设区市各职能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有关部门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房屋交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方面监管,按照工作职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指导;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规划和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监管,按照工作职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取得销售许可后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查处;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已划转、承接的项目核准、施工许可、预售审批、综合验收等房地产开发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对其他部门依法移交的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税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按照工作职责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五)加大房地产领域监管执法力度。各地要严格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冀政办字〔2019〕60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执法责任制的通知》(冀建法改〔2019〕14号),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调联动,织密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制度网络,加强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监督管理,对用地、规划、施工、销售、办证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严管、顶格处罚,充分发挥震慑作用,有效遏制违法违规问题新增。全面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认真落实《河北省房地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十六)强化监督指导和执纪问责。省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和政策研究会商,依据工作职责加强对市、县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对违法违规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审批手续,或履行监管查处职责不及时、不正确、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坚决予以问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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