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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十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规范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建建市[2022]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审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6
实施时间: 2022-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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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规范管理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规范管理的若干措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审计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月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规范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要求,切实解决围标串标和分包拆包、偷工减料和质量问题、违规建设和烂尾楼、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乱倒建筑垃圾和沿路抛洒、房地产风险和解决办证难、入住难等问题,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招标投标监管,严防围标串标和分包拆包
  (一)改进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措施。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利用技术手段加强招标投标各环节的数据监控。建立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与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监管系统,运用大数据等手段追踪并查处电子投标文件雷同等违规行为。加强评标专家标后评价和信用管理,完善“一标一评一记录”制度,严查招标人、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串通行为。全面推行招标“评定分离”,细化评标、定标方法,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评标原则,遏制串通投标和其他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依规扩大中标信息公示范围,强化社会监督作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人民政府(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以下责任单位均包含各市人民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不再逐一列出)。
  (二)依法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发包单位,不得再划分标段。单位工程实行总承包管理,总承包方、分包方不得进行拆包分包等违法行为。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强化合同履约监管,运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综合监管指挥调度平台,实现施工现场与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在合同、资质、人员、设备、资料五个方面严格核查,“两场”联动,打击“阴阳合同”、出借资质等违规行为,破解拆包分包顽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建筑工程承发包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建立建筑市场清出机制。完善在冀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分级和公示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违法企业重点监管,实现优胜劣汰。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评级低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差异化监管。对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依法限制市场进入;对“无项目、无纳税、无人员”的“空壳公司”,结合资质改革依法撤销一批,净化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
  (四)深化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排查整治,依法查处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畅通群众举报渠道,鼓励和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整治工作,加大线索核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堵塞监管漏洞。对整治不积极、效果不明显的,加大约谈、通报、现场督导力度,确保按期整治到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加强施工过程监管,严防偷工减料和质量问题
  (五)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监管。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督促各方主体落实质量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严把建筑材料进场关,加强见证取样管理,实现工程质量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实时上传,严惩降低进场材料质量标准行为。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落实过程检查验收制度,加强工人岗前培训,强化设计和施工交底,推行施工现场样板展示,规范现场施工行为。严格工程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推进工程创优治劣。强化工程质量标杆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树立质量品牌意识,开展结构优质工程创建,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在确保工程结构安全的基础上,深化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制定《河北省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控制规程》,对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观质量的渗漏、裂缝、空鼓等常见问题,从设计、施工、材料检测等环节进行管控,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及专项治理要求,严格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巩固清理规范成果,严防违规建设和烂尾楼
  (七)强化日常监管长效机制。落实《关于建立违规违建项目日常监管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压实工程建设各方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基层政府属地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首查负责、案件移送和即查即纠制度,确保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做到严格执法,防止前清后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林业和草原局)。
  (八)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管。实施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既要防范企业盲目举债造成的高杠杆、高负债潜在的运营风险,又要有效满足房地产合理的资金需求(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不低于20%,其他项目不低于25%,防止企业盲目扩张经营造成项目烂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强化源头治理,严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九)严格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落实《政府投资条例》《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对未明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的项目,不予审批(省发展改革委)。对建设单位资金安排不满足施工需要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政府投资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坚决制止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防止拖欠工程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得与施工企业签订垫资建设的施工合同(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省审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强化建设过程监管。加强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过程支付和价款结算。推行见索即付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直有关部门)。引导市场主体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省高级人民法院)。
  (十一)强化信用约束及惩戒。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充分运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工资保证金差别化监管手段,依法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落实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按月足额支付制度,对未履行法定义务且逾期不改的依法严肃惩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严格执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将农民工和项目建设用工人员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法依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
  五、开展建筑垃圾清理整治,严防随意倾倒和处置
  (十二)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处置”的原则,压实施工单位建筑垃圾管理主体责任和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新建工程和拆迁工程的施工单位一律按要求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足额安排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报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工程渣土就地回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理,督促施工工地、拆迁工地等建筑垃圾产生源头办理处置核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十三)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环节管理。完善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实行密闭运输,强化全过程数字监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单位建立联单制度,做到闭环管理。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定期开展集中夜查行动,严厉查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超核准范围处置、超限超载、洒漏乱倒、未密闭运输等违法违规运输行为,违法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车辆的营运执照,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进行惩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十四)加强建筑垃圾堆卸地建设管理。全面提升已建成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使用效能,确保建筑垃圾应收尽收。处理能力不能满足需要的要加快扩建,确保能力充足。全省已建成的156座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要全部纳入规划管控,不得挪作他用。落实堆卸地建设管理的属地责任,向社会公布堆卸地的具体位置、库容等信息,以便施工单位就近运送建筑垃圾。加强堆卸地扬尘管理,采取篷盖、绿化、定期洒水等防尘降尘措施,安装车辆进出冲洗装置和扬尘监控装置,严防生活垃圾和工业固废混入建筑垃圾。落实各项安全加固措施,定期对建筑垃圾堆体稳定性进行检测,防止出现塌陷和滑坡事故。填满后的堆卸地可采用堆山造景、复垦复绿等措施进行生态修复。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六、落实工地“六个百分之百”,严防施工扬尘污染
  (十五)严格管控措施。按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在工地围挡、基坑周边等重点部位安装喷雾、洒水降尘设备;主体、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对作业层和临边洞口进行封闭;对工地内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密闭、苫盖或喷水保湿等防尘措施;工地出口设置的车辆冲洗设施同步配备视频采集、监控设备,加强工地车辆冲洗、密闭情况管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六)实施差异化管控。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工程、重点环节,对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周边和处于建(构)筑物拆除、基坑开挖、绿化及外管网施工阶段,以及屡次发生扬尘污染问题的建筑工地纳入重点监管。当风速达到4级及以上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督促工地落实扬尘防治应急措施,严禁土方开挖、回填、装卸、转运等施工作业,严禁建(构)筑物拆除、材料切割、金属焊接、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或其他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七)强化精准管控。督促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和PM10空气在线监测设备应装尽装,推动视频监控与PM10空气在线监测平台数据互联共享,实现施工现场全过程监督、实时监控,确保扬尘达标排放。定期开展数据比对分析,及时发现超标排放的建筑工地,解决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问题。突出对易扬尘工序及重点时段的巡查、抽查,对监测数据超标的工地,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作业。推广网格化监管方式,合理划分监管网格、明确责任人,对网格内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问题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七、落实城市主体责任,严防房地产市场风险
  (十八)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坚持“房住不炒”定位,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城市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编制和落实“一城一策”工作方案,实施分类精准调控,既防大起又防大落。充分发挥省级监控指导作用,加强各部门间政策研究会商,做好市场运行监测,对房价出现异动的城市及时提示、预警和约谈,指导其有针对性地完善政策举措,确保市场稳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十九)严格商品房预售监管。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审批标准,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其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方可办理预售;在投资比例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可将形象进度作为许可条件,其工程建设须达到规划许可设计层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整层主体完工。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将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另设其他账户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保证预售资金专项用于工程建设。加强对预售资金账户中既有资金管理,督促各方严格履行监管协议,严防违规划转、挪用等问题发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二十)严格税费缴纳管理。加强房屋交易、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等环节信息共享,优化缴纳流程,拓宽缴纳渠道,进一步提升购房人自行缴纳税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便利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应由购房人自行缴纳的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将代收税费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商品房销售和交付的前置条件。购房人缴纳税费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需代办的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但相应款项必须转入政府指定的代收资金监管账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代收的税费,要立即退还购房人或转入政府指定的代收资金监管账户,否则不予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资金账户的监管资金,严防企业违规挪用造成办证难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
  八、坚持标本兼治,持续巩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二十一)开展建筑市场规范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坚持集中攻坚与长效规范相结合的原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利用半年时间开展建筑市场规范管理集中整治行动。针对围标串标和分包拆包、偷工减料和质量问题、违规建设和烂尾楼、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乱倒建筑垃圾和沿路抛洒、房地产风险和办证难、入住难等七方面问题,制定集中整治工作方案,重点对城镇规划区内所有在建、停工项目和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进行排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排查整改存量,完善巩固长效机制,及时清理增量。建立建筑市场定期检查制度,持续维护建筑市场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十二)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充分运用视频监控、云视频、智能视频分析和大数据比对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领域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全省建设工程数据全共享、应用全融合、业务全覆盖、过程全监管,开展日常监测、应急会商、指挥调度,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提升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监管能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指导并支持乡镇和街道依法履行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对破坏建筑市场秩序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发现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企业和当事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落实典型案件曝光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典型违法案件,警示和震慑违法行为,发挥查处一案、警示教育一片的作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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