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财政补贴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货车和大中型客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环发[2024]1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9-24
实施时间: 2024-9-24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7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力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改规〔2024〕5号)要求,做好本市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货车和大中型客车报废更新,制定《北京市进一步促进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货车和大中型客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进一步促进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
  老旧货车和大中型客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力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改规〔2024〕5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国四及以下排放老旧货车和大中型客车报废更新,推动新能源车辆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本实施细则对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货车和大中型客车报废并更新为新能源车辆(以下简称“报废更新为新能源”)的车主,仅新购置新能源冷链货车、仅报废国四排放标准老旧重型营运货车(以下简称“仅报废国四重型营运”)、国四排放标准老旧重型营运货车报废并更新为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营运货车(以下简称“报废更新为国六重型营运”)的业户给予补贴。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货车和大中型客车”是指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中型、轻型、微型柴油载货汽车,以及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大型、中型柴油载客汽车;“新能源车辆”是指在本市汽车销售企业购置并开具本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纯电动和氢燃料电池车辆;“新能源冷链货车”是指本市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且具备“冷藏保鲜”经营范围的道路货运业户,在本市汽车销售企业购置并开具本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纯电动和氢燃料电池冷链货车;“国四排放标准老旧重型营运货车”是指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持有《道路运输证》的重型柴油载货汽车;“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营运货车”是指本市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运业户,在本市汽车销售企业购置并开具本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国六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载货汽车(不含自卸式货车)。
  报废车辆需在强制报废期限前一年以上进行解体报废。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各级财政补助单位,不享受补贴。享受过国家及本市各级财政补贴的车辆,不再享受本次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于满足补贴条件的车主,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补贴对象银行账户上。根据不同报废更新车辆类型,补贴标准为3.5万元至17万元,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
  二、办理时限
  补贴适用于2024年8月26日0时至12月10日24时完成报废老旧车辆(申请仅新购置新能源冷链货车补贴无需此程序)、购置新能源车辆(含新能源冷链货车)或购置国六重型营运货车(申请仅报废国四重型营运补贴无需此程序)、新车注册登记(申请仅报废国四重型营运补贴无需此程序)等3项事项。其中,报废老旧车辆时间以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档案注销办理时间为准,购置新能源车辆(含新能源冷链货车)或购置国六重型营运货车时间以本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新车注册登记时间以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为准。
  符合补贴条件的通过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申请补贴,申请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10日24时,车主需清晰、完整、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申报补贴材料,补贴申请时间以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记录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述工作、未申报的,均不予受理。车主如确需更改车辆信息、银行账号信息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20日24时,逾期将不予补贴。
  三、补贴申领程序
  (一)由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方机构搭建交易办理平台,设立网络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授权,由第三方机构审核车辆报废信息,以及新车销售和注册登记信息,通过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为符合条件的车主办理报废更新补贴相关手续。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废更新为新能源补贴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车主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企业车主上传工商营业执照照片;
  (2)上传报废本市老旧车辆的《机动车注销证明》照片;
  (3)上传新购新能源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照片;
  (4)上传新购新能源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照片;
  (5)个人车主上传有效银行卡账号正面照片,企业车主上传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2.申请仅新购置新能源冷链货车补贴提交以下材料:
  (1)上传业户工商营业执照照片;
  (2)上传新购新能源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照片;
  (3)上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照片;
  (4)上传新购新能源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照片;
  (5)上传业户银行账户信息。
  3.申请仅报废国四重型营运补贴提交以下材料:
  (1)上传业户工商营业执照照片;
  (2)上传报废本市老旧车辆的《机动车注销证明》照片;
  (3)上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照片;
  (4)上传业户银行账户信息。
  4.申请报废更新为国六重型营运补贴提交以下材料:
  (1)上传业户工商营业执照照片;
  (2)上传报废本市老旧车辆的《机动车注销证明》照片;
  (3)上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照片;
  (4)上传新购国六重型营运货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照片;
  (5)上传国六重型营运货车的《机动车行驶证》照片;
  (6)上传业户银行账户信息。
  (三)申领流程
  1.申请报废更新为新能源补贴的车主需完成报废更新手续。申请仅新购置新能源冷链货车补贴的业户需完成购置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申请仅报废国四重型营运补贴的业户需完成报废手续。申请报废更新为国六重型营运补贴的业户需完成报废更新手续,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2.车主登录“国四及以下老旧客货车报废更新办理平台”网页PC端、首都之窗“政策兑现”频道中“老旧客货车报废更新”“京通”小程序“老旧客货车报废更新”专栏进行申请,按要求填报车主或业户信息、报废车辆和新购车辆信息,并上传所需材料。
  3.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对车主填报的报废车辆、新购车辆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政府部门监督审核。
  4.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会同相关部门,分别对“报废更新为新能源”和“仅报废国四重型营运、报废更新为国六重型营运、仅新购置新能源冷链货车”进行资质资格和相关手续审查。
  四、职责分工
  成立市促进国四及以下排放老旧货车和大中型客车报废更新工作市级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组织和动员报废更新为新能源车辆的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负责资格审核、资金发放和过程监督管理。
  市交通委负责统筹组织和动员仅报废国四重型营运、报废更新为国六重型营运和仅新购新能源冷链货车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负责资格审核、资金发放和过程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统筹开展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报废更新政策所需补贴资金,按现行预算管理制度做好经费保障等相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报废车辆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对商超企业的自有配送车辆进行引导和鼓励。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本市申请补贴的报废车辆注销登记、更新车辆注册登记信息核实工作,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核实信息。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推进本市车辆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更新新能源车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推进本市环卫及建筑垃圾运输车企业积极参与更新新能源车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新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违法行为。
  北京市税务局负责监督审核本市汽车销售企业汽车销售发票信息,核实汽车开票价格和日期。
  五、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监督指导实施细则稳定运行,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优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附加费用。对经查实发现汽车销售机构和申请人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的,市级专班有权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三)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让社会充分了解实施细则内容。市、区两级各相关部门通过相关媒体,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备注:《北京市进一步促进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货车和大中型客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相关问题:
  1.咨询电话:010-68025211、010-68027332(工作日9:00-12:00、13:30-17:30)。
  2.咨询邮箱:20200901@cbeex.com.cn(通过发送邮件的方式进行咨询)。
  3.补贴申请网址:https://gstgc.cbeex.com.cn/。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 晋政办发[2024] 2024/9/4
关于开展2016年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 工信部消费[201 2016/6/3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 晋政发[2024]10 2024/3/30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 皖政秘[2024]95 2024/5/2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质监局关于贯彻落 内政办发[2016] 2016/12/30
陕西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 陕商发[2024]42 2024/9/10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 闽经贸商贸[201 2011/11/2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 浙政发[2024]10 2024/4/2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交规划发[2024] 2024/5/31
甘肃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等关于印发《甘肃 2024/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