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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南昌市存量房交易和租赁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1-10
实施时间: 2018-3-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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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南昌市存量房交易和租赁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10日

  南昌市存量房交易和租赁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存量房交易和租赁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简化办税流程,营造依法公平的纳税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7〕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181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2〕6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俗称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是指税务机关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在核定出存量房交易评估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形成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存量房交易市场的变化情况,对下浮比例作出相应调整;本办法所称存量房租赁(俗称二手房租赁)最低计税价格,是指税务机关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核定出个人存量房租赁评估基准价格后形成的计税价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抵债、作价投资、入股等;存量房租赁行为是指出租方(一般为存量房所有权人)将个人存量房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红谷滩新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和个人存量房租赁(不含湾里区范围内的非住宅存量房交易和个人存量房租赁)计税价格的确定。今后湾里区范围内非住宅存量房交易和个人存量房租赁应用存量房交易和租赁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核定计税价格后,本办法适用其计税价格的确定。南昌县、新建区、进贤县、安义县可另行制定或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五条  实行存量房交易和租赁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后,当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或租赁价格高于或等于存量房交易或租赁最低计税价格时,以纳税人申报的交易或租赁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交易或租赁价格低于存量房交易或租赁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存量房交易或租赁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正当理由:
  (一)存量房交易
  1.经法院裁定、判决,仲裁机构裁决的;
  2.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
  3.尚未列入最低计税价格管理体系数据库范围的;
  4.纳税人对按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异议并能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确认属于正当理由的;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个人存量房租赁:
  1.尚未列入最低计税价格管理体系数据库范围的;
  2.纳税人对按存量房租赁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异议并能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确认属于正当理由的;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  对经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存量房交易,按相关法律文书载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第八条  对经市场依法公开拍卖的存量房交易,按竞拍成交价确定计税价格。
  第九条  对尚未纳入最低计税价格管理体系数据库的存量房交易和租赁,由税务机关委托的外包评估公司补充采集房产数据,按照所在评估分区的评估模型评估确定最低计税价格。
  第十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和租赁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南昌市存量房交易和租赁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urz德清财税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 2号)、《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南昌市存量房交易和租赁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实行个案评估的公告》(2018年第 3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时间:非住宅存量房交易适用起始时间为2018年3月1日,个人存量房租赁适用起始时间另行公告。《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南昌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第2号)同时废止。

修正: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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