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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规[2024]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9-30
实施时间: 2024-9-3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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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附后),扎实开展我区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范围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2024年7月1日—2029年6月30日期间在我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自治区重要湿地,下同),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以我区各级水利部门按权限认定为准。
  二、征收标准
  按照财税〔2024〕15号文件第七条第(一)款“占用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不低于200元”的规定,结合我区湿地资源禀赋、恢复重建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明确我区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暂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执行,即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上述缴纳标准的3倍即每平方米600元征收。
  缴纳标准如需调整,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结合我区湿地资源禀赋、恢复重建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三、征收主体
  占用重要湿地范围内湿地的,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直属林业单位负责核定占用面积,由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征收湿地恢复费。
  四、征缴程序
  (一)自治区林业局应当在占用单位依法获得占用重要湿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的,自自治区林业局收到批准文件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同意的占用重要湿地范围内湿地实际情况,核算湿地恢复费征收额,并通过广西统一公共收付系统向占用单位开具湿地恢复费电子缴款通知书。电子缴款通知书应当载明缴款人(单位)、缴纳标准、缴纳金额、缴款方式,并在备注栏注明占用单位、占用重要湿地范围内湿地面积、类型、缴纳地点等事项。
  (二)占用单位应在收到湿地恢复费电子缴款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湿地恢复费。
  (三)湿地恢复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方式,按照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全额缴入自治区级国库。
  五、退付程序
  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以及错收、错缴等其他事项需要退付的,由占用单位向自治区林业局提出退付申请。自治区林业局审核后,按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办理退付。自治区财政厅收到退付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收入退付手续,将应退付款项退回自治区林业局,由其及时将款项退还给申请退付的占用单位。
  六、使用管理
  湿地恢复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有关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七、其他要求
  (一)自治区林业局按规定在官方网站、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公示湿地恢复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等,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征收,引导缴费单位按规定流程上缴资金、办理退付申请以及票据获取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湿地恢复费,不得改变湿地恢复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二)征收湿地恢复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类票据,由自治区林业局向缴费单位开具。
  (三)本通知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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