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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发文时间: 2024-10-16
实施时间: 2024-10-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8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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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增强政府部门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参与度,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现将《黑龙江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公开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于2024年10月30日前将意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至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并请同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cxbzhghs@163.com。
  二、以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高谊街65号,省公共信用中心收。
  附件:
  1.关于《黑龙江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说明
  2.黑龙江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公开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4年10月16日

  附件1
  关于《黑龙江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加快构建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为主要内容的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在前期已常态化、机制化对全省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基础上,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1〕43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的规定,对《黑龙江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修订调整。
  一、本指标体系所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以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为依据,按照本指标体系规定的标准和方法,通过数据分析处理,自动对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状况进行评分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
  二、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总分为1000分,根据评价指标和权重设置,通过识别指标特征、数据处理后综合计分。
  三、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价结果以政务共享方式推送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
  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鼓励行业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开展行业性、市场性信用评价,但不作为失信惩戒的直接依据。

相关附件:
1.关于《黑龙江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说明.docx    
2.黑龙江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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