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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金[2024]8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8-29
实施时间: 2024-8-29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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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地市分行,金融监管分局及哈辖各金融监管支局筹备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方面就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范围。经营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备选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协商确定。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因人民银行设备更新再贷款额度用尽,未获得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经营主体,省级财政对其贷款参照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给予同等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银行向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贴息1.5百分点。按照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三)期限条件。在《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印发之日(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并划付供应商账户的,可享受贴息政策。结合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额度使用情况,可视情延长政策实施期限。
  二、贷款流程
  (一)经办银行。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给予贴息的设备更新贷款经办银行为21家全国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二)贷款申请。经营主体实施设备更新,凡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的,可向所在地的相关经办银行提出设备更新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贷款审核和发放。经办银行参考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核、审批经营主体的贷款申请,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及发放贷款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审批放款。
  三、贴息流程
  (一)贴息资金申请。经办银行的省级分支机构按月统计地市级分支机构审核和发放设备贷款情况,按季度汇总已发放贷款和贴息需求,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季度贴息资金申请和上季度贴息资金结算报告。
  (二)预拨贴息资金。省财政厅收到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的贴息资金申请后,按季度向相关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预拨贴息资金。后续根据实际支出及资金审核情况据实结算贴息资金。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收到省财政厅拨付贴息资金后,在收息时予以扣除。
  (三)贴息资金审核。经办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贴息资金审核申请,并附贷款合同、采购发票、经营主体相关证明材料等。地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地市级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其中,地市级相关部门负责重点审核贷款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范围和其他审核要件;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再贷款清单,对省级财政给予贴息的贷款审核是否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地市级财政部门应将审核结果和有关资料于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省财政厅。
  (四)贴息资金结算。省财政厅汇总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贴息贷款情况,在收齐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结果和有关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报送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审核申请。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自收到贴息资金审核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至省财政厅。对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复审不通过的中央财政贴息贷款,由省财政厅追缴或扣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对地市级财政审核不通过的省级财政贴息贷款,由省财政厅追缴或扣回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经办银行要及时向经营主体反馈贴息资金审核情况。
  每年2月底前,省财政厅向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结算申请报告和本年度贴息资金需求报告,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五)贴息资金清算。政策到期后,省财政厅于1个月内汇总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清算申请,审核后向财政部提交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四、有关要求
  (一)确保专款专用。经营主体要确保将贷款资金专项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贷款资金,严禁将贷款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对于未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财政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压实各方责任。压实经办银行审贷责任,要从严审批,合理匹配优惠信贷额度,从快发放贷款,强化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相关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经办银行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经办银行需指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申报工作。相关部门要对项目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符合项目清单范围和其他审核要件。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及地市分行要做好专项再贷款名单管理,提供再贷款清单。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和有效使用。
  (三)加强资金管理。财政、发展改革、行业主管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及时共享财政贴息、备选项目清单、再贷款清单等信息。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筹集和拨付工作,提高审核质效、支持政策精准落地,会同有关方面建立贴息月度工作台账,及时掌握专项贷款、再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
  (四)严格责任追究。相关部门要加强全过程跟踪管理。发现贷款资金不按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的,要及时追回相关贷款资金和财政贴息,并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和经营银行进行处罚。相关经营主体、经办银行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设备贷款贴息政策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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