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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商字[2024]5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商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0-11
实施时间: 2024-9-29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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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资环〔2024〕1104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山东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24〕118号)及《青岛市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青发改环资〔2024〕269号)要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现将《青岛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4年9月29日

  青岛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资环〔2024〕1104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山东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24〕118号)及《青岛市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青发改环资〔2024〕269号)要求,进一步释放汽车消费潜力,促进我市汽车消费优化升级,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内容
  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报废旧乘用车购买新乘用车(以下简称“报废更新”)和转让旧乘用车购买新乘用车(以下简称“置换更新”),新车均不包含二手车。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个人消费者处置旧乘用车车与购买新乘用车必须为同一人。处置旧乘用车车与购买新乘用车无先后顺序要求。新乘用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青岛市。
  (二)报废更新。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报废注销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青岛市内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可申报一次性定额补贴。对报废注销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注销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对报废新能源乘用车新购燃油乘用车的不予补贴。
  (三)置换更新。2024年7月25日至政策实施截止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转让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乘用车,并在青岛市内汽车销售企业购置新能源乘用车或燃油乘用车(均为新车),且在山东省内完成车辆注册登记的,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对转让旧乘用车并购置燃油乘用车,购车价格8万元(含)以下的每辆补贴3000元、8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每辆补贴8000元、20万元(不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2000元;对转让旧乘用车并购置新能源乘用车,购车价格8万元(含)以下的每辆补贴4000元、8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每辆补贴10000元、20万元(不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5000元。购置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价税合计数为准。用完资金额度后将及时发布公告,政策最晚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
  (四)政策实施期间,同一辆乘用车(以车辆识别代号为准)不得重复申请享受报废更新或置换更新补贴,已申领一种类型补贴,视为自动放弃申领另一种类型补贴。每处置一辆旧乘用车并购置一辆新乘用车只可申请一次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旧乘用车和新购置乘用车相关信息,只能在系统申报一次。补贴审核期间,购置的新乘用车应始终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否则审核不予通过。
  (五)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九座及以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为新能源乘用车,挂其他汽车号牌的视为燃油乘用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国家强制性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8352.3-2005)IV阶段要求全国全面实施之前注册登记的汽车,即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其他燃料类型包括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氢、生物燃料等。进口汽车参照执行。
  (六)本细则所称转让是指个人消费者通过出售方式,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申请人名下的旧乘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不含变更登记),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二、报废更新申报、审核、发放流程
  (一)补贴申报方式
  拟申报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登录国家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国家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补贴申报材料
  1.录入申请人本人身份信息及名下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申请人本人持有的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I类借记卡卡号、开户行信息等相关信息,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
  2.录入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3.录入购置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一联“发票联”)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旧车时间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出具时间为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企业名单见国家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机动车注销时间以《机动车注销证明》记载时间为准。购买新车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注册登记时间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时间为准。
  (三)补贴审核方式
  市商务局通过国家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组织青岛市以旧换新服务机构利用国家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行信息审核。申报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报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填写审核意见,将补正信息要求一次性告知申报人,申报人应按要求在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市税务局需做好配合工作。
  如线上审核出现异议,市商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线下核实。
  (四)补贴资金发放
  市商务局每月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下达资金,由市商务局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三、置换更新申报、审核、发放流程
  (一)补贴申报方式
  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小程序,根据系统提示准确填报信息,清晰、完整、准确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补贴申报材料
  1.录入申请人本人身份信息及名下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申请人本人持有的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I类借记卡卡号、开户行名称等信息,上传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等。
  2.录入转让旧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车牌号码、转让登记日期等信息,旧乘用车转让时间以公安车管系统时间为准。上传旧乘用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转让前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第一、二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3.录入新购置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车牌号码、购买、注册日期等信息,上传新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一联“发票联”)和《机动车行驶证》(主、副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上述《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均应于2024年7月25日起至政策实施截止日期间取得。出售旧车时间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购买新车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注册登记时间以《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时间为准。
  (三)补贴审核及发放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信息后,市商务局组织青岛市以旧换新服务机构利用有关平台进行信息审核,会同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别对车辆的注册、转让以及销售发票等信息进行审核。如线上审核出现困难或异议,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等部门进行线下核实。
  2.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清晰、完整,符合本细则补贴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符合本细则补贴条件的,由市商务局通过信息平台反馈等方式将补正信息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逾期不予办理,补贴不予发放。申请人如出现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等特殊情况,需提交相关补充材料的,以市商务局要求为准。
  3.市商务局每月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下达资金,由市商务局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四)政策衔接
  1.对于2024年6月15日至本细则印发之日期间,按《青岛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青商字〔2024〕30号)核销了补贴资格的个人消费者,可以继续按《青岛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青商字〔2024〕30号)规定申报、审核;也可以主动申请放弃已核销的补贴资格,按本细则置换更新有关规定,通过“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小程序申报。。
  2.对于按照《青岛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青商字〔2024〕30号)规定申报的申请人,不再执行原定90日内未审核通过回滚资格的条款,申请人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通过原渠道申报并完成信息补正,逾期不予办理。
  3.对于按照政策衔接有关要求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按新标准补齐差额。
  四、补贴资金管理
  (一)补贴资金,由中央、青岛市两级财政按8.5:1.5比例分担。
  (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完毕即止,如政策实施期间另有公告的,按新公告执行。政策实施期结束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按照上级具体安排进行资金清算。
  五、监督管理要求
  (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商务局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进行监管,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本着资金安全、发放及时、便捷高效原则,切实落实好补贴政策。
  (三)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取消补贴申领资格,已发放补贴的予以追回,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政策资金保障。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加大宣传力度,妥善应对网上舆情。市公安局负责补贴发放期间防范违法恶意刷单或套现等行为,打击违法犯罪人员,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换新汽车价格监管,依法依职责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四)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如因企业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开错发票、填错信息、车辆退还),导致个人消费者无法申报补贴,由参与企业自行负责。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严禁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任何费用。
  (六)消费者对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存在疑问可电话咨询:0532-85910955、0532-85910978。对于按照《青岛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青商字〔2024〕30号)规定申报的申请人,存在疑问可电话咨询:95534。
  六、附则
  (一)此次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出现的金额均指人民币。
  (三)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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