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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等关于发布202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人社发[2024]3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4-9-30
实施时间: 2024-1-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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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4396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879元执行。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调整缴费工资基数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4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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