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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建字[2024]28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9-29
实施时间: 2024-10-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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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分区住房限购政策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下同)限购2套住房,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下同)限购1套住房。在执行上述住房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在盐田区、宝安区(不含新安街道、西乡街道)、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大鹏新区范围内,可再购买1套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成年单身人士限购1套住房。在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和宝安区新安街道、西乡街道范围内购买住房,需提供购房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在盐田区、宝安区(不含新安街道、西乡街道)、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大鹏新区范围内购买住房,无需提供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执行上述住房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可再购买1套住房。
  (三)深汕特别合作区按照其现行政策执行。
  二、取消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转让限制
  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后,可上市交易。
  三、优化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价格备案流程
  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并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抄报区级住房建设部门。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居住用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另有约定的,按照原约定执行。
  四、调整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
  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5年调整到2年。
  五、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一)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二)购房居民家庭及成年单身人士名下已有住房无按揭抵押登记或只有一套按揭抵押登记(含抵押合同备案信息),新购买的住房,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可适用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
  (三)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可适用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四)深汕特别合作区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15%,取消利率下限。
  六、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完善“市场+保障”住房供应体系,推动建立“人、房、地、钱”联动新机制,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结合商品住宅去化周期、住宅用地存量情况,优化调整住宅用地规模、布局和结构。开展现房销售试点,逐步提高新供应用地的现房销售比例,有序推进销售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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