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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9-24
实施时间: 2024-9-2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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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帮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财政厅会同四川省税务局代拟起草了《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报请省政府印发实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推动政策尽快出台,征求意见期限为7日。请于9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来信请寄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610016),信封上注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征求意见”。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scczszk@163.com。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4日

  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帮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现将调整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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