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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股转办发[2024]90号
发文部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24-9-24
实施时间: 2024-9-24
法规类型: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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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
  为妥善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披露安排
  披露季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当于2024年10月31日前编制并披露第三季度报告。
  根据《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截至2024年10月31日属于挂牌私募机构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应当披露第三季度报告。预计不能按期披露的,应当在10月31日前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及预计披露时间,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披露的,我司将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拟以2024年9月30日作为财务报告截止日申请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或申请定向发行行政许可的挂牌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披露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计要求
  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如进行审计的,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三、预约披露
  挂牌公司由主办券商协助自9月25日9:00起预约三季报披露时间,于9月30日前完成预约工作。挂牌公司需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由主办券商协助在原预约披露日5个交易日前变更;在5个交易日内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挂牌公司还应发布预约披露时间变更公告。
  四、事前审查
  主办券商应勤勉尽责,督促挂牌公司按期披露第三季度报告,并按照《挂牌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审查要点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查要点表》)对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事前审查,填写并在上传季度报告时同步提交《审查要点表》。
  主办券商发现挂牌公司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我司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
  1.挂牌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
  2.挂牌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审查要点表(主办券商事前审查)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
  2024年9月24日

相关附件:
1.挂牌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docx    
2.挂牌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审查要点表(主办券商事前审查).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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