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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北证办发[2024]185号
发文部门: 北京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4-9-24
实施时间: 2024-9-24
法规类型: 信息披露 上市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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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为妥善做好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季度报告》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详见附件)的要求编制和披露第三季度报告。202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新上市且上市前未披露第三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模板编制和披露。
  二、预约安排
  上市公司应提前确认披露时间,并在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预约申请。上市公司应按照预约时间披露,尽量减少变更情况。如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5个交易日进行变更,并说明变更理由。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提前5个交易日进行变更的,应及时披露第三季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变更公告。
  本所将于2024年9月26日9:00起开放第三季度报告预约系统。上市公司应当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各公司预约披露情况将在本所网站(www.bse.cn)予以公布。
  三、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应当于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第三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预计不能在2024年10月31日前披露第三季度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2024年10月31日前披露第三季度报告的,本所将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给予纪律处分。
  四、审计安排
  上市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审计的,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上市公司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利润分配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增加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上市公司拟实施中期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应当以最近一次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基准,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
  六、敏感期交易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季度报告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七、保密要求
  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本次季报的内容。
  八、保荐机构督导要求
  保荐机构应当指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第三季度报告,并对上市公司第三季度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审阅。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为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财务表现,上市公司可以在季度报告发布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召开业绩说明会的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并及时编制和披露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季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如存在披露要求、填报口径等问题,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可联系公司直联对接人员,或拨打“管家式服务”热线(010-63884691)进行咨询;如有编制工具使用问题,可咨询400技术热线(400-626-3333转2);如有公告报送技术问题,可咨询技术部门热线(010-63889907),本所将及时予以解答。
  特此通知。
  附件:上市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
  北京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24年9月24日

相关附件:
上市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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