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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医保发[2024]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4-8-30
实施时间: 2024-8-30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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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河北省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30日

  河北省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若干政策措施

  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是持续巩固全民参保成果,夯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基,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建立居民医保参保激励机制
  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提高大病保险待遇。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前期积累的奖励额度继续保留。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每断保1年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累计降幅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对于各地已经出台连续参保提高报销比例等参保激励约束政策,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已经获得待遇的人员继续抓好待遇落实,不再新增待遇享受人员。2025年起,全省执行统一的激励约束政策,各地不得再出台相关政策。
  二、建立居民医保断保待遇等待期政策
  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待遇等待期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计算;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缴费参照当年参保地的个人缴费标准。
  三、完善居民医保门诊保障政策
  在巩固住院待遇水平和确保基金安全基础上,结合完善预算管理,加强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并向基层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倾斜,引导群众在基层就医。
  四、协同开展参保动员
  每年9月为基本医保全民参保集中宣传月,省、市、县要组织启动仪式或设立宣传点启动宣传月活动。全省各地要广泛发动各级医保部门、经办服务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宣传动员。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推广。要围绕讲好医保故事,回应社会关切,让群众充分了解政府投入情况以及基本医保在抵御疾病风险、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方面的积极作用,创作主题鲜明、创意新颖、构思精巧的短视频,在微信视频号、抖音、快手、微博等平台发布。
  五、加强医保定点村卫生室管理
  增强医药服务可及性,将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结算范围,推动实时结算。申请纳入医保结算范围的乡村一体化村卫生室,须配备不少于20种的集采药品,重点为内分泌及代谢类、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保障农村居民正常购药需求。
  六、健全医保基金使用日常监管工作机制
  实现定点医药机构日常监管全覆盖,扎实开展省级飞行检查,综合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持续加大对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医保大数据应用,加快推动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智能监管,充分运用防挂床监管软件,着力杜绝基金浪费和“跑冒滴漏”,严厉打击欺诈骗保,持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升监管质效,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七、加强部门联动
  医保部门与公安部门加强配合,做好参保人员信息与人口信息数据比对。医保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支持社会保险业务协同联动,协助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工作,并确保与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各级公安、卫生健康、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新生儿“出生一件事”服务。推动落实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会保障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简化手续,优化流程,促进监护人为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参保。由医保部门牵头,指导属地高校将大学生医保费用纳入高校代收费目录,明确缴费工作流程,由大学生在每学年开学时自愿与其他费用一并缴纳。医保部门要不断完善服务保障机制,使大学生既能在符合条件的大学门诊部门享受医保待遇,也能直接在校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医保待遇,让大学生在医保中感受更多便利及受益。教育部门要积极组织,鼓励大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鼓励新生入学和老生开学报到时缴纳医保费。医保、税务部门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动员提示提醒,在参保、缴费等各环节,展示全家一起参保的宣传口号,提醒缴费人在给自己参保缴费后,还应给家人一起参保缴费。在国家统一全国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前,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8日,其中9-11月业务期为1-25日,12月业务期为1-28日。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配套补助资金,确保足额按时到位,避免截留挪用。按规定落实经费保障政策,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在分配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时,要将参保绩效情况作为分配因素。医保部门加强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动,动员引导社会力量依法规范参与医疗救助活动。
  八、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要围绕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精心设计宣传口径、宣传材料、宣传方式,突出重点人群、重点政策、重点场所,提高宣传推广效果。要充分利用12345政府服务热线,在解答群众医保政策疑问的同时,宣传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通过广泛宣传,使群众清楚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理念,营造出依法参保、积极参保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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