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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京医保发[2019]2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12-25
实施时间: 2020-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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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人力社保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做好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现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工作思路,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服务综合效能,建立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目标任务
  2020年1月1日起本市全面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确保制度可持续。
  三、主要工作及职责分工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全市统筹。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9.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仍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的,按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职工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的,按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职工缴费基数。
  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调整时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收支预算管理,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进和完善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以及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付费等改革。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统一经办信息系统,确保生育保险历史数据平稳迁移。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经办统一管理。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不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加强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适当调整待遇政策标准,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引导预期;要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要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协同配合,加强工作调度,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相关工作衔接顺畅,确保两项保险合并任务如期完成。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进度清单,周密组织实施,逐项抓好落实,并保障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期间参保登记、费用征缴、待遇支付、服务管理等相关工作平稳运行、顺利过渡。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要齐心协力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为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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