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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51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6-14
实施时间: 2024-6-14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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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民政厅:
  现就张锐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快养老领域智能化布局,进一步提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水平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为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目前,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已全面落实,为社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下一步, 我局将继续围绕养老服务机构支持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便利纳税人知晓和享受税收优惠,推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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