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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317号 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6-14
实施时间: 2024-6-14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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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现就自治区民盟提出的《关于加快我区低效能用地再开发利用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土地与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一样,都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资源短缺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提案所提出的争取低效能用地再开发配套税收政策的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目前,土地转让环节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税种的开征目的、税率设计、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等都有所不同,聚焦不动产交易行为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税收体系。城镇低效用地无论是工业用地转让还是其他房地产转让,都须按照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缴纳相关税收,在转让交易中税收政策的适用并不区分土地利用情况,不存在按“低效能用地”征税的情况。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增值税、印花税等减免权限在国务院,自治区对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契税等税收可予以减免。税收管理权限受法律严格限制,税务部门是政策执行部门,没有被赋予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权限。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促进经济发展、降低企业成本的决策部署,深入了解城镇低效能用地税收负担的实际情况,认真考虑提案建议,在自治区税收管理权限内提出促进土地盘活利用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减少低效用地闲置、服务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税收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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