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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4年9月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函[2024]2419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4-9-9
实施时间: 2024-9-9
法规类型: 股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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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指南》),对《指南》附件第1.7项《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予以调整,新增关于部分香港特专科技公司的风险提示内容。现将修订后的《指南》予以发布,并自2024年9月9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证券公司对照新版《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及时更新风险揭示书版本。
  二、对于首次申请开通相关交易权限的普通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其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新版风险揭示书;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相关修改情况向已签署相应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予以提示说明,并留存告知记录。
  三、新开通沪市A股证券账户的普通投资者首次参与主板股票的申购、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充分告知相关风险,并要求其以纸面或者电子形式签署《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未签署的,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其相关委托。
  四、修订后的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4年9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9月9日

相关附件: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4年9月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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